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仅限马鹿(Cervselaphs)、大壁虎(Gekkogecko)、虎纹蛙(Ranatigrina)、费氏牡丹鹦鹉(Agapornisfischeri)、黄领牡丹鹦鹉(Agapornispersonats)、爪哇禾雀(Lonchraoryzivora)、美洲鸵(Rheaamericana)等7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第一批)和省林业厅后续公布的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物种。2)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设施包括与驯养繁殖动物种类、数量相应的笼舍和饲料加工、兽医、隔离观察、消毒检疫、产仔育幼等仪器设备。3)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主要包括:a申请以商业性利用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者兽医等技术人员1名以上;b以科学研究、保护救护为目的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者兽医等技术人员2名以上;c以建立小型动物园或观赏园等观赏展览等为目的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者兽医等技术人员3名以上;d以建立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和大型专类观赏园等观赏展览等为目的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者兽医等技术人员5名以上。4)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源、饲料来源、技术能力有保证。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表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江海分厅下载,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5)审查。江海区经济促进局农业综合执法股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6)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东海路338号区府大院2号楼201室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海区经济促进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1991年)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五条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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