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损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09:00:57 417 人看过

按照海上保险的惯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承保风险给货物造成的损害,即标的物的直接损失,称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损失。若按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又进一步划分为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抗部分损失又进一步划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另一部分是被保险人为了使货物脱离危险,以及防止可能出现的损失或减低已造成的损失所支出的费用,即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费用损失,按抢救的性贡不同分为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也可称为绝对全损。在海上保险中构成实际全损有专门的含义:保险标的的完全灭失。如货物随同船舶一起沉入海底,造成灭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丧失已无可挽回或保险标的在受损后已完全丧失其使用价值以及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我国海商法规定为2个月)仍无音讯等。

2.推定全损。也称商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承保风险之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是可以预见到它的全损将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全损,需要支付的抢救、修理费用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推定货物发生了全部损失。

在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要求按全损给予赔偿,必须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即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货物的一切权利(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货物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特殊的索赔方式。委付一般都以书面通知形式,经保险公司承诺才能生效。保险公司对是否接受委付有选择权,一经承诺就不得撤销。如果保险公司不接受委付,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影响。委付不能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旦成立,被保险人不能反悔。对于经保险调查确认损失程度不严重,不能构成推定全损的委付申请,保险人将按照保险标的实际损失情况,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另外,对于可以推定全损的严重货损,若被保险人根本没有向保险人发出委付申请,保险人对这项损失只能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二)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与单独利益方有关,不涉及其他货主或船方。单独海损一般由个别货主或其承保人单独负责。

由于各种货物的易损程度不同,且部分货物还会发生自然损耗,因此保险人会在保单中通过免赔额或免赔率的方法,即不负赔偿责任限额和比例的方法,对其赔偿单独海损的责任加以限制。保险人通常采用绝对免赔额(率)或相对免赔额(率)两种方法:前者指保险人对保单规定的额度(或百分比)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当单独海损超过这一限额(或百分比)时,保险人承担超过限额(或百分比)部分的损失;后者指保险人对保单规定的额度(或百分比)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当单独海损达到或超过这一限额(或百分比)时,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遭受海上风险或外来风险,危及船与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为挽救船舶及货物,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船、货等一部分财产本身的损失--共同海损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费用。这部分损失由获得利益的各关系方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共同海损分摊的基础是,同一航程遇难船舶上的所有货方和船东的受益财产在目的港或航程终止港的价值总和。遭受共同海损牺牲的货方与支出共同海损费用的船东或承运人,一方面从分摊方获得损失补偿;另一方面也要与其他分摊方在同一基础上参与本身损失的分摊。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为:①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②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③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④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共同海损的损失与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之间,必须存在着一种必然的、内在的因果关系。⑤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所谓最终有效,是指经过抢救措施以后,船舶或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否则共同海损分摊便失去了基础,共同海损也就不能成立。

(四)费用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担的费用损失主要有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特别费用和额外费用等。

1.施救费用。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及受让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施救条款的规定,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采取各种抢救与防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施救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并在保险标的的赔偿之外另行支付。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所花费用必须是为减少保险人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或代理人按照保险人的指令,采取抢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无论抢救措施是否成功,保险人都要承担该项费用损失。

2.救助费用。救助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航行中遭遇保险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自愿采取救助措施,并成功地使遇难船舶和货物脱离险情,由被救的船方和货方支付给救助方的报酬。救助费用往往与共同海损费用有着密切的联系。

3.特别费用。特别费用是指运输工具在海上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卸货、存仓、重装及续运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在平安险条件下承保此费用。

4.额外费用。额外费用是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如检验费用、拍卖受损货物的销售费用、公证费用、查勘费用、海损理算师费用等等。

额外费用不能加在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内,以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免赔额(率)而要求索赔,但只要索赔成立,额外费用就应获得赔偿。

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手续有哪些?

1、交通事故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2、交通事故核定

(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

(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3、赔付规定:全部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4、交通事故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5、交通事故赔付时间

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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