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5 14:00:09 197 人看过

一、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质押合同无效有以下情形: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2、质押物不特定的;

3、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

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的;

6、主合同无效的;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的;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签订质押合同注意的哪些问题吗

1、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三、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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