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
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大部分学者认为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
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
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4、标的是行为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
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有偿服务,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对委托物进行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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