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计委):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三部委《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三部委《通知》精神,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
国家三部委《通知》,是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布后的又一部重要文件,它对于做好新时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在农村税费改革后,我省部分地区农村五保供养应保未保问题比较突出,五保供养标准偏低,农村敬老院发展缺少投入,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时研究和切实解决。当前,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五保户的调查摸底工作,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要逐一登记造册,拟制预算,力争在明年初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对五保供养标准偏低的县(市、区),要适时进行调整和提高,确保五保户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理顺五保供养经费筹集渠道,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兑现
2003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村级三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0号),明确了五保供养经费通过县级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供养金,由确定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储蓄存折,原则上由县级专户每年分两次转入存折;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供养经费,由县级专户拨至供养单位。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免征、减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后,原从村级三项经费中列支的五保供养资金的来源将发生一定变化。为保证五保户供养资金的落实,原从农业税附加中列支的五保供养经费必须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同时,要继续发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确保五保供养经费及时足额兑现。
三、加大敬老院建设投入,努力提高集中供养率
五保户是农村中最弱势的困难群体,且多数为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关爱。因此,各级一定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化,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步伐,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后的闲置资源,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积极新建、改建、扩建乡镇敬老院,使农村敬老院硬件上档次、管理上水平,为五保户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场所。全省五保户集中供养率,力争3年内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达到70%、45%和35%以上。
四、加强督促检查,促进五保供养工作的全面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三部委《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我省从今年开始,按照三部委《通知》的要求,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全省五保供养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接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五保户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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