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5 11:35:46 7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国务院goblin发布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同意《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由你们在内部传达实施,目前不公开宣传报道。试点单位应选择可以相互竞争、非垄断性经营的企业。你们要切实抓好试点工作,加强领导,搞好审计监督,及时总结完善试点办法,解决出现的问题。附: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为使试点工作健康发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关于股份制试点的有关规定,结合外经贸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规范”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股份制试点,将具备条件的外经贸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第二条外经贸主管部门选择试点单位的原则:(一)职工素质、经营管理比较好的企业;(二)经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能够增加出口创汇、增加利税的企业;(三)经营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所占比例较小的企业;(四)具有竞争对手、非垄断性经营的企业。第三条外经贸企业改组为公司,可以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藉以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企业的凝聚力。第四条外经贸企业改组为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目前,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仅限于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第五条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经批准,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原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内部职工股不得转让、不得上市交易。第六条外经贸企业改组为公司,国家股应占绝对控股地位。第二章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第七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一)公司发行股份时,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1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三)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合资公司、联营企业、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四)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和持有本公司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份:(一)公司以外法人股东单位(包括发起人单位)的职工;(二)公司非全资附属企业及联营单位的职工;(三)公司关系单位的职工;(四)公司外的党政机关干部;(五)公司外的社会公众人士;(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第三章职工持股会、持股名册和持股卡第九条公司向内部职工发行股份,应当通过公司工会组织,采取职工持股会的形式进行。第十条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组织。职工持股会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报告工作。职工持股会受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一条职工持股会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职工持股会负责募集职工内部股股金;集中管理内部职工股票(记名内部职工持股会)、办理和管理职工持股名册和职工持股卡;办理职工入股、增股、减股、退股事宜;根据公司分配方案给内部职工办理分红;参加股东大会,就内部职工股股利分配、增加或减少职工持股份额发表意见,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表决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1日 17: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股份相关文章
  •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构建职工持股的平台
    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股东人数上限的限制,职工通过持股直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于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个,而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持股人数大多都会超过50个(有的甚至远远超过)。如何合理规避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便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实践中,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都成立了职工持股会,而如何对待职工持股会又有三种不同的做法:1、将职工持股会隶属于工会;2、将职工持股会当作社会团体法人,要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将职工持股会界定为类似与合伙组织的非法人团体。严格说来,这三种形式均存在很大的缺陷。将职工持股会隶属于工会,混淆了工会与职工持股会的性质和职能。将职工持股会视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又面临登记障碍,因为职工持股属于一种投资行为,
    2023-06-09
    328人看过
  • 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关于加强股份制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管理的请示
    【颁布部门】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颁布日期】19921118【实施日期】19921118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关于加强股份制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管理的请示省人民政府:目前,我省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但有些企业在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将企业内部职工股向企业外部扩散;有的将法人股分解给了个人;有的私下转让股份,甚至出现炒买炒卖缴款收据、认股指标的现象。这种混乱状况如不迅速制止,势必影响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内部职工股只能由本企业职工持有。本企业职工的范围为:(一)股份公司的在册职工(包括在本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正式列名的工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二)股份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工资关系仍在该股份公司的人员;(三)股份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四)股份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的离
    2023-06-09
    225人看过
  • 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
    (一)公司募集股份时,在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三)公司的董事、监事;(四)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五)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一、股份公司转让股权限制1、转让场所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该条中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全国性的证券集中交易系统、地方性的证券交易中心和从事证券柜台交易的机构等。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由于发起人对公司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内的稳定经营,各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2023-06-24
    397人看过
  • 良溪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本案”原告(被上诉人):良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诉人):中国**贸易运输总公司。1995年12月30日,原告良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西公司”)委托被告中国**贸易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总公司)将价值418100美元CIF上海的羊毛腈纶服装从运输至中国。外运公司的代理人以收货人为指示签发了提单。1996年1月6日,中外运公司的代理**船务代理根据**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出具的保函将货物交给**外国公司,无正本提单“由于紧急生产,请放行货物,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1月14日,良溪公司、**外企与常熟市第十服装厂就该批货物签订了补充协议,但未对货款进行处罚。此后,良溪公司与**外国公司发生贸易纠纷。**外国公司没有(付款)在中外运公司赎回提单并取消保函,导致货物未付款,损失418100美元。原告声称,1995年12月30日,被告被委托携带价值418100美元
    2023-05-07
    186人看过
  • 定向发行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有何规定
    定向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有何规定为做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制定本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促进股份制试点企业健康发展第二条定向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向公司(本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和内部职工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化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是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以投资者身份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2023-05-07
    369人看过
  • 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家土地管理局陕西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陕土传真〔1997〕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4〕国土〔法〕字第153号)第十条的规定,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原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可不办理出让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确定持股单位和股本额后,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二、中央、省属企业的国有土地股权分别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相应一级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持有。
    2023-06-10
    218人看过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在上海、深圳两市进行股份制试点,并将采用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方式吸收外资,据悉已有一些公司申请发行B股。为使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通过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吸收外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股份有限公司,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是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试验。国家尚无健全法律,两市经贸部门应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认真研究有关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有关的地方法规,搞好审批和管理工作。二、凡设立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内现有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都属利用外资,经贸部门都应依据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其合同、章程及确认是否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现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如要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合营合同和章程应进行相应的修改,并由经贸部门审批。审查的依据,除应符合上海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将颁布的有关股份公司的条例、
    2023-06-09
    238人看过
  • 什么是公司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
    公司职工股、内部职工股是本公司职工在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时按发行价格所认购的股份。内部职工股是公司内部职工作为投资者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份。此类股票可以是将公司利润按股份无偿分配给公司内部职工,也可以以低于正常股票票面价值的价格出售给内部职工,也可以利用一部分利润来缴付内部职工股股票的股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股票的目的在于,通过发放内部职工股使职工兼具公司股东的地位,将公司的经营与职工的经济利益直接相联系,从而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2023-06-13
    111人看过
  • 股份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示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根据天津市《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依托公司工会(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内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以公司工会法人名誉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组织。第三条持股会会员是指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规定自愿出资的职工。第四条持股会会员出资形成的股权通过持股会统一持有和管理。会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全部资产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不承担任何与持股会相关的经济责任。第五条持股会资金不能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不得上市交易,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第二章持股会的设立第六条设立持股会须具备天津市《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职
    2023-06-09
    351人看过
  • 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投资其他企业。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己承担责任。用自己的财产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公司不仅可以投资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投资于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和单项投资或担保金额有限额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是:1、不能成为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者2、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3。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限制。企业转投资行为对于活跃资本市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转投是公司并购和扩张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的内在需求。但同时,单一投资会导致资本虚增,双向投资会导致企业、董事、监事相互控制的问题。因此,公司法必须回应转投资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公司法中产生了转投资限
    2023-08-07
    204人看过
  • 持有股权代持公司的股份是否合法?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有限公司股权代持协议书甲方:身份证号:住所地:乙方:身份证号:住所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内容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第二条,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
    2023-07-20
    250人看过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一)股东持股变动公司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A公司;股票代码:______(二)信息披露公司北京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B公司股票代码:________________总股本:______________万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C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万元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三)股份变动性质因股权出资行为,B公司将持有A公司的股数减少为零。C公司持
    2023-06-09
    101人看过
  •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能否转让?
    发起人无疑份有限公司来说,发起人无疑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的筹备工作。因此,为了增强发起人的责任感,防止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别限制了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条规定是对发起人转让所持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违反本条规定,合同原则上无效。因此,发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述规定与第三人订立股份转让合同的,合同无效。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程序1、召开公司股东会议,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2023-07-17
    111人看过
  •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下级商务部门的转报文2、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3、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董事会决议4、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5、股份有限公司重订章程6、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7、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8、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9、公司验资报告、营业执照;10、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2023-06-09
    62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上市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份
    词条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二是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三是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更多>

    #股份
    相关咨询
    • 有限公司持股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持股有限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27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
    •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有股份,转让股份,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的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28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内部职工可凭本人的股权证持有卡和身份证及工作证(职工离退休证)到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核对自己拥有的股份,办理股权证转让、过户、分红手续。 第二十五条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价格或公司收购价格,应以公司每股将资产额为基础,由转让、收售双方协商确定。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提供参考价格给予指导。 转让价格应当双方协商,不应由一方单独决定。我认为在你们离开
    • 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股份并募集股份的,应当经哪个部门作出批准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15
      原《公司法》第85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原《公司法》第155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现行《证券法》第238条: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构建职工持股的平台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1-09
      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股东人数上限的限制,职工通过持股直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于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个,而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持股人数大多都会超过50个(有的甚至远远超过)。如何合理规避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便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 实
    • 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缺点有哪些?公司法对新股份有限公司有何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4
      (一)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劣势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经验,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以下优点:(1)股份转让自由,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股权操作上更为自由;(2)完全规避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出资问题,同时也节省了相关成本;新设股份公司有以下缺点:(1)机构设置复杂,至少需要5名董事,3名监事(公司法108、117条),董事会、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