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代位权行使有关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2 05:40:12 299 人看过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债权人必须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代位权为保全债权而设立,故只有在债务人不行使该权利损害债权人之债权时,才有必要代位。判断是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保全有无必要”,应以债务人和其保证人的财产以及其他担保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

第二,债务人必须是迟延履行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民法(其民法典第243条)以债务人负迟延责任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可资参考。

第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简言之,怠于”,即处于能行使而不行使的状态。能行使”则指有客观上的能实现自己权利的事实且应当行使。

代位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主体包括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只要其符合行使条件的都可行使代位权。此外,债权人可单独-行使,也可共同行使。

代位权行使的客体。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包括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性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行使的方法。传统的代位权的行使可依诉讼实现,亦可依诉讼外的方式实现,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一、代位权行使必须通过诉讼吗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

代位权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三)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五)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六)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2日 17: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位权相关文章
  • 代位继承相关问题
    代位继承一般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条件:1、前提条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主体条件。代位继承人只能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3、其他条件。代位继承应注意哪些问题代位继承以子女先于父母死亡为适用的前提条件,代位继承人也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在处理代位继承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2、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3、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
    2023-07-29
    91人看过
  • 可以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关系有哪些
    1、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的,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一、债权人拥有哪些权利1、当债务人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
    2023-04-01
    314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问题
    代位权诉讼存在的问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以其债权为限;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但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以及次债务人一般不能提起反诉。一、代位权判决的八条裁判规则是什么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如何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
    2023-03-15
    214人看过
  • 关于抗辩权行使程序的问题
    抗辩权行使程序中的限制: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在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行使;2、先履行抗辩权只能在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行使;3、后履行抗辩权只能在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程序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
    2023-08-10
    152人看过
  • 可以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吗
    可否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当处分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联系是什么撤销权与代位权都是法定的债权权能,都属于债的保全内容,且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都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即债权人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保全债权、保障债权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
    2023-07-23
    384人看过
  •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问题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处理: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2、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一、民法中代位继承主要包括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为被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被继承人
    2023-04-10
    62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债权人代位权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其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均来自法律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负面行为;4、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请求权,也可以在债务人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什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3、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4、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
    2023-07-07
    93人看过
  • 代位权行使主体是谁,如何行使代位权
    一、代位权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二、如何行使代位权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为了保护债权的实现,《民法典》规定了代位权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从而使债权及于第三人。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2023-04-05
    269人看过
  • 行政机关代履行的相关问题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实施代履行仅适用于交通安全、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这三个领域。在其他领域不能随意适用代履行,且应当由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置。代履行制度分为普通代履行和立即代履行,两种适用情况的主要关键点在于情况是否危机。立即代履行是指需要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的一种代履行方式。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
    2023-05-07
    347人看过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几种情形,行使代位权有什么后果?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几种情形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对我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
    2024-01-15
    107人看过
  • 试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
    如何理解和把握代位权的法定构成要件1、债权合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例如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或合同无效、被撤销,则债权人均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此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否则,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对象。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其代理人主张权利,甚至包括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
    2023-04-17
    102人看过
  • 都有哪些债权关系可以行使代位权
    一、都有哪些债权关系可以行使代位权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2.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3.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
    2023-12-03
    422人看过
  • 保险受益权行使相关问题
    (一)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原则上受益人应是在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仍然生存的人,但当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受益权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可变更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死亡时尚有其他指定受益人的,先死亡的指定受益人本应受领的保险金应由其他指定受益人平均受领。(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遭受共同灾难时保险金的给付共同灾难是指导致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的灾祸,如车祸、飞机失事、火灾、洪灾、地震等。在人身保险实务中,由于被保险人和第一顺位受益人通常是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因此,在发生事故时,他们往往会呆在一起,从而经常共同遇难。被保险人与第一顺位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时,保险人必须确定谁先死亡,如果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保险金应给付何人,经常会引发纠纷。由于中国保险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针对相同的案情却作出了不同的裁决。(三)债
    2023-06-15
    213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中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
    这段内容讲述了债的合法性是代位权存在的必要条件,其中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债务人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具有金钱给付内容,且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也是代位权存在的必要条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债的合法性是代位权存在的必要条件。它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具有金钱给付内容,且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 代 位 权 成 立 的 要 件 是 什 么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包括:权利人须将权利凭证交付给代位权人,且代位权人须为权利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者经权利人授权的第三人。在代位权合同中,还应约定代位权人的权利范围、代位权期间以及代位权人的代位权费用等事项。同
    2023-09-12
    219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位权
    词条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 更多>

    #代位权
    相关咨询
    • 能合法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什么,代位权行使主体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能合法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什么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
    •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行使代位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9-24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关于税收代位权的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04
      (一)税务机关与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即只有拥有合法税收债权的税务机关,才是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合格主体。债权不合法,法律自然不予以保护。(二)纳税人必须有欠缴国家税款的事实。如果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不存在欠缴税款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税务机关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的权利。只有欠缴税款才有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必要。欠缴税款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后,仍然没有履行纳税义务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问题是怎么回事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7-20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可代位受领。无论是债务人受领或者债权人代位受领,均不影响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的受偿。
    • 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后果的后果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29
      行使代位权会的后果: 1、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由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