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2:43:13 290 人看过

4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会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发布有关管理办法,统一规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活动,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于推动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关系发展,规避汇率风险,改善贸易条件,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金融危机的影响也让国际社会开始更多的关注国际货币体系,人民币国际化问题也被推到了学术界讨论前沿,其中,人民币国际结算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体现。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增长、对外经济交往进一步扩大和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周边国家和地区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日渐提高,一些边境贸易中通过互开账户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正在发展。但,人民币国际结算也会涉及到人民币经常账境外可兑换即对非居民的可兑换,这样就可能产生以下问题:

第一,在货币政策方面。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后会形成境外人民币债权。当这种债权达到一定的规模后,会由于我国人民币被海外持有,在获得铸币收益的同时,如何科学地以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调控目标需要考虑。因为这部分资金将更多地随着境内外、本外币的两个市场的收益率变化而流动。

第二,在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方面。本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的结果就是形成了本币的境外债权债务。如我国企业进口外国货物并以人民币结算,其结果是我国企业需向外支付人民币,该笔人民币会通过银行代理行之间的清算划转到该笔进口交易的外国对手方即出口商的账户中,由此形成了该外国企业持有人民币的现象。该笔人民币将被作为对我国的债权存在,对我国来说则是一笔境外的人民币负债。由此而引申出来的问题是:这部分因跨境贸易结算而产生的人民币为经常项目交易所得,按我国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原则是可以兑换成自由外汇的,但如果当时不兑换则会成为境外人民币存款,其性质就会转变成资本及金融账户的交易。此时就会出现能否继续享受可随时兑换成自由外汇的便利还是必须纳入资本项目兑换管理?若境外人民币回流境内用于直接投资时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一样的优惠政策?直接投资后所得人民币可否兑换成自由外汇汇出?

第三,在外汇管理方面。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是以外汇的跨境收支为条件来设计的,许多监管工作是基于企业收支外汇并发生结售汇来开展的,如进出口核销制度是以企业出口贸易必须收到外汇、进口贸易必须支付外汇而设计的。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后将会出现出口收汇收到的是人民币、进口付汇支付的也是人民币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使当前的进出口核销制度出现操作性困难。因为,这里可能会存在人民币来源上的混淆,特别是出现多次转汇后支付渠道与国内支付渠道混淆时,如何界定资金是否来自境外的问题。与进出口核销相关的还有出口退税的依据和凭证问题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

第四,在国内外清算渠道方面。当人民币与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一样,通过国际结算的主渠道(信用证、托收和汇款方式)进行结算时,对于银行的国际结算以及国内清算渠道都会有一定的要求。通过对结算流程的考察,发现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会涉及到:

(1)网络问题,即涉及国际结算网络与国内清算网络。国内清算网络对于人民币的清算是不存在问题的,但会出现一个国内清算渠道承接人民币国际清算的业务量问题,如目前以纽约为中心的美元清算体系中,超过90%的清算量为美元的国际清算。

(2)代理行账户问题。当参与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的银行主体范围扩大后,即会出现代理账户问题。这是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将关系到人民币国际结算能否按照监管当局的制度设计意愿开展的问题,面也将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结算渠道安排和风险控制等问题。

基于以上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构建有效的海外人民币债权运作渠道。海外人民币债权运作渠道的安排关系到能否有效管理境外人民币市场及交易的问题。首先政府要确定对海外人民币市场的态度。由于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后必然出现的人民币海外持有现象,如制度安排和监管设计上未对此有充分的考虑,极有可能出现一时被动和管理滞后的局面。因此建议在人民币走向区域化货币初期,应该适当抑制海外人民币市场的发展,以便为我国央行逐步熟练地掌控海外人民币市场和交易赢得时间。在起始阶段应当规定,对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后形成的海外人民币债权债务的处理上遵循以下原则:海外人民币资金可以按照规定的渠道使用和投资国内市场,可用于向中国进口的支付、对中国境内直接投资、就地兑换成其他货币以及委托存款银行开展代客理财业务投资中国境内金融资本市场。在初期可以通过以下安排来达到这一目的:(1)对于因国际结算而产生的人民币海外债权,我国必须承诺可以随时自由兑换。(2)在企业主体层面上,允许海外人民币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入我国:一是用于向我国进口的支付;二是委托该存款账户行开展人民币委托理财业务,投资国内的人民币资产或金融市场;三是可以向我国直接投资并享受外资投资同等待遇。

(3)在银行主体层面上,允许银行以吸收的海外人民币存款办理当地企业与我国之间的贸易信贷融资业务即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业务;允许该行通过上存总行的方式投资境内人民币金融衍生产品。

2.调整跨境资金监管方式。将长期以来以外汇和外汇收支作为监管内容的管理框架转变为以跨境资金流动为监管内容的管理框架,从制度安排及监管设计上将人民币的跨境流动以及境外资产负债纳入监管监测体系并作为重要的监管内容。在银行监管层面上,应强化对法人的一体化管理,包括对中资银行境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的管理和强化合并报表后的综合风险管理。从对人民币跨境流动以及国内金融市场的管理角度来看,要求央行密切关注进出口贸易中人民币的使用情况,加强与相关国家央行的配合和联系。与此同时,要研究如何与此相适应,进一步开放国内金融资本市场,加强对进入国内市场的各类主体的监管,而非当前单纯地对外汇资金的监管。

3.增强央行对本外币市场监管力度。应根据海外人民币的规模情况分析研究调控的渠道和效率,适时调整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同时要进一步缩短央行在货币政策操作上通常可能存在的决策时滞和行动时滞,对市场动态做出快速的反应。

4.设计科学合理的清算渠道和统计监测体系。香港地区开放银行人民币存兑汇业务后,市场人民币兑换活动十分活跃,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要求,这部分资金规模应该进入我国的《国际投资头寸表》中。同样,人民币在香港、东盟十国和韩国等用于跨境贸易结算后形成的海外债权也应及时地通过适当方式反映出来。因此设计科学合理的清算渠道是非常重要的。从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整个流程来看,没有货币兑换环节的国际结算业务更趋简单,但同币种结算中很容易混淆一些统计要素(目前许多统计要素是基于货币类别来设计的),尤其是当资金通过几道转汇环节以后。因此在试点阶段,有必要通过规定银行的清算渠道和特别的会计处理来辅助完成这些统计监测要求。

(作者系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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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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