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的本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6:24:52 133 人看过

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就是对结果加重犯的结构的认识以及加重结果的刑法意义的认识。对此在刑法学上有:单一形态理论、复合形态理论和危险性的理论三种理论观点。

单一形态论与复合形态论

单一形态论是最早认识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的理论。单一形态论加重结果视为完全依附基本犯罪的客观的处罚条件或客观的加重处罚条件来看待,只要这种条件一出现,国家的加重的刑罚权就发生;如果这种条件未出现,加重的刑罚权就不发生。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完全由基本犯罪的主客观要素组成,与加重结果无关。因此,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是基本犯罪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关系,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因果关系之外的东西,结果加重犯之所以被加重,是因为出现了刑法规定的客观的处罚条件或客观加重的处罚条件内容。而客观的加重处罚条件是刑法立法者根据刑事政策的需要而设立的,因而与人的认识内容无关。因此,不管行为人是否认识或预见这种客观的处罚条件均无碍于对行为人进行加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复合形态论是认识结果加重犯本质的又一理论。它是从理解结果加重犯是由故意犯与过失犯两个犯罪形态的存在为前提,认为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是基本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结合而成的,是结合犯中的一种。

无论是单一形态论还是复合形态论,都还未能完全把握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别是单一形态论与结果责任相联系,将加重结果视为客观的处罚条件,不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意思为要件,显然与现代刑事责任理论不符,为现代刑法学理论与立法所摒弃。复合形态论将结果加重犯理解为基本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的结合形态,没有真正理解结果加重犯复合的内在因素,将结果加重犯理解为数罪结合而成,没有认识到结果加重犯是本质的一罪而非数罪,是其缺陷。但是它认为加重结果是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要素,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意思,在结果加重犯中贯彻了意思责任,则是其优点。

危险性理论

这种理论是在批判上述两种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它认为客观的加重处罚条件说过分扩大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且以条件说为基础确定因果关系。其优点是认识到结果加重犯是立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复合形态理论认为结果加重犯是两种犯罪形态的复合,这到底没有把握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因此,危险性说试图吸收上述两说的优点,克服其缺点。该理论最初由德国学者Ohler,whardwig等提出,克里斯、英格修等发展起来的一种理论。它认为结果加重犯是立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犯罪类型,这种类型是立法者认为基本犯罪行为发生加重结果的盖然性很大,立法者将这种盖然性很大的犯罪类型规定为结果加重犯,以重刑处罚犯罪人,保护社会。那些虽能引起重结果但盖然性不大的犯罪,立法者就没有规定为结果加重犯,但不是说这些犯罪行为并不会导致重结果发生。例如,盗窃犯人将他人财产一盗而空,被告人因精神脆弱而不堪受此打击,一气之下引发脑溢血而死。这里,盗窃行为引起了他人死亡的情况,并不具有高度盖然性,立法者就没有规定为结果加重犯。对该理论作了较详细阐述的代表是克里斯,他认为结果加重犯采用条件说的因果关系会不当地扩大归责范围。他从此理解出发

作了如下论述,对于结果加重犯的重的结果的被害人的死,在伤害罪、遗弃罪、放火罪等当中被赋予了加重刑罚的机能,但在盗窃罪、侵占罪、恐吓罪、诈骗罪中却没有赋予这样的机能现行法,将前者作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其根据可以说是在于前者之中很容易且经常发生被害人的死亡。在结果加重犯中,将很容易发生中的结果的危险性作为加重的基础,并作为特别的犯罪类型予以考虑。在克里斯看来,结果加重犯这样一种特别的犯罪类型就在于这种很容易发生的加重结果的基本犯由于是有内在地引起重的结果的危险性,基本犯罪行为与重的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地引起这样一种相当因果关系。从这样的认识出发,在伤害罪里并非任何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那些能够引起死亡的伤害行为引起了死亡结果的才能成立伤害致死罪。因此,由于极轻微的伤害行为,由于医生的医疗措施不当或被害人自己的原因导致医治无效死亡的,不能对行为人追究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危险性的理论特点:

1、结果加重犯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是一罪的特殊犯罪形态,这种犯罪是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类型的危险犯而成立,且两者具有相当引起的因果关系。

2、加重结果是结果加重犯的客观要件要素,因此,行为人只有在符合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才能对重结果负责,即对重结果的发生至少需过失。

3、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只有在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才能成立,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不能成立,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不能成立。

4、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仍应成立,但只仅限于共同正犯,狭义的共犯不能成立。

结果加重犯本质新说

一些刑法学者最新提出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是以危险性为基础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过失的理论,也可以说是新的复合形态论,以区别不涉及基本犯罪自身具有内在的危险性的单纯的复合形态论。这样既调和了责任主义,又避免了危险性说的不足。

1、基本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是结果加重犯本质的客观特征。

2、行为人过失地引起重的结果的发生是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特征。

3、结果加重犯中的过失有其特殊性。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故意实施那些具有内在引起重的结果发生的基本犯罪行为,对这种重的结果发生的过失与一般的过失犯的过失相比,其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显然要大得多,这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内在地引起重的结果发生的高度的危险性,行为人仍故意实施,在通常的生活经验范围内,这种重的结果发生的危险性较大的情况下,行为人在相当程度上违反了注意义务,是一种重的过失。

这样,理解的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就是,行为人故意地实施具有内在地发生重的结果的高度危险性的基本犯罪行为,至少过失地引起了重的结果的发生。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体现了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这样的本质论吸取了危险性说的优点,即由于基本犯具有内在地引起重的结果发生的危险性,行为人仍故意地实施,表明行为人具有严重地违反注意义务的性格,表明了行为人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与反社会的性格,但仅此一点是不够的,还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现实地引起了重的结果的发生,而且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发生至少具有过失,即只要这种结果是行为人的基本犯罪行为有规律性地引起的,这种过失就能成立,只是与基本罪行为无关而偶然地伴随基本罪行为之后发生的重的结果,行为人不存在过失,不是结果加重犯的重的结果。将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把握为行为人的基本犯罪行为与其至少过失地引起的重的结果的发生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样既调和了责任主义,又避免了危险性说的结果责任为其理论根据之嫌,同时也能说明行为人的刑罚被加重的根据,不失为科学的结果加重犯本质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6日 18: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结果加重犯相关文章
  • 精准把握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
    在罪状表述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就是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出现了重结果,而加重法定刑的。比如的基本犯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法定刑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这类案件,在起诉书罪状表述中,不仅要描述其基本犯的罪状,还需要将加重结果一并进行表述。比如强奸致人重伤的,应表述为被告人XXX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情节加重犯是指将一定的情节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类型,如刑法第397条,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情节加重犯表现为行为方式、手段、次数、对象、场所等,比如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的类型有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强奸罪的情节加
    2023-06-24
    58人看过
  • 入户抢劫是不是结果加重犯,及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一、入户抢劫是不是结果加重犯入户抢劫是结果加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八种加重犯罪情节如下:(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二、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如下: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三、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是什么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是指超出基本
    2023-06-25
    256人看过
  • 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两者区别
    结果加重,即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等。抢劫罪中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情节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八项加重处罚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均认定为犯罪既遂。笔者认为:抢劫罪的八项加重处罚情形,是法定的、明确的对于符合法定八项情形的抢劫犯罪,在量刑上加重其刑罚处罚之条件。分析这八种情形,又可分为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二类。故应从犯罪侵犯的地点、对象、手段、后果四种情形来依照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形态理论来加以区分,而不能一概以犯罪既遂论笔者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八项加重处罚情形除第(四)、(五)项即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以及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二项加重情形不存在未遂情节外
    2023-07-21
    124人看过
  • 加重构成要件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
    刑法结果加重犯与加重处罚情形的区别是构成要件不同、罪数不同以及相对情况不同。吴丁亚律师提醒您,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是有基本的犯罪构成、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等。一、刑法结果加重犯与加重处罚情形刑法结果加重犯与加重处罚情形区别有以下几点:1.构成要件不同。除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2.罪数不同。(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3.相对情况的不同。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
    2023-03-13
    51人看过
  •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浅论
    摘要:结果加重犯是故意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我国的结果加重犯存在两种类型,即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纯正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也为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不纯正结果加重犯)。前者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而后者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关键词:结果加重犯共同正犯故意过失一、结果加重犯概说(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与范围什么是结果加重犯,它的范围如何,对此问题刑法学界意见并不一致。从纯理论的角度分析,结果加重犯可能有以下各种表现形态:(1)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亦为故意;(2)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为过失;(3)基本犯为过失,重结果为故意;(4)基本犯为过失,重结果亦为过失;(5)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为偶然;(6)基本犯为过失,重结果为偶然。一般认为,最后两种形态的所谓偶然的结果加重犯”有违现代
    2023-05-31
    400人看过
  • 从重处罚是结果加重犯吗
    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制内判处刑罚。由此可以看出,法定从重处罚,是刑罚总则规定的一般性要求,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从其内容上看,从重处罚应该是在法定刑的限制内判处的。而结果加重犯,比如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个人认为其是刑罚分则中对具体犯罪情形的具体规定,适用于个案,是个案中对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判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加重犯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犯罪后果严重
    2023-02-19
    465人看过
  • 结果加重犯行为归责
    结果加重犯
    1、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也就是说,加重结果应当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发生既无故意,又无过失,或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内在归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的结果,就不应归责于行为人。只有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才能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2、加重处罚的法定刑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必须是被刑法规定有加重法定刑的结果。所谓加重法定刑是指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至少重于基本罪的法定刑,否则,就谈不上加重。结果加重犯行为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失(参见刑法第132条)。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其中,部分
    2023-08-18
    407人看过
  • 结果加重犯有何因果关系?
    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是指基本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基本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与基本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因为基本犯罪的危害结果对于结果加重犯来讲不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基本罪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与其他因果关系一样,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也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犯罪实行行为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是客观的。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作为原因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即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一定包含着引起某种结果发生的根据合内容,否则,该结果就不会由它引起。(2)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只有当这种实在可能性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确认该结果与该
    2023-06-11
    300人看过
  • 加重结果犯认定条件
    结果加重犯
    犯罪行为的实施,如以犯轻罪的意思,而发生重罪的结果,学说上称为“加重结果犯”。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如何认定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
    2023-04-07
    486人看过
  • 犯罪行为带来的加重结果
    通常情况下,结果加重犯一般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以为行为人能够预见但是没有预见的,发生了严重的结果的情况。首先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要件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导致犯罪基本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即基本犯罪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加重犯,需要依法进行加重法定刑处罚。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规定是什么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指的就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是死亡的结果发生。犯罪行为的实施,如以犯轻罪的意思,而发生重罪的结果,学说上称为“加重结果犯”。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
    2023-07-08
    160人看过
  • 刑法结果加重犯与加重处罚情形
    刑法结果加重犯与加重处罚情形的区别是构成要件不同、罪数不同以及相对情况不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是有基本的犯罪构成、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等。一、刑法结果加重犯与加重处罚情形刑法结果加重犯与加重处罚情形区别有以下几点:1.构成要件不同。除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2.罪数不同。(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3.相对情况的不同。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二、
    2023-06-05
    282人看过
  • 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共同点包括什么
    结果加重,即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等。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是一对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情节加重犯是情节减轻犯的对称。一、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的区别(一)构成要件上情节加重犯除犯罪构成要件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情节加重犯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二)罪数上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牵连犯、连续犯和想象竞合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2、结果加重犯的罪
    2023-03-19
    445人看过
  • 刑法上哪些结果加重犯
    一、刑法上哪些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
    2023-06-16
    339人看过
  • 结果加重犯具体是怎样的呢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6、绑架致人死亡的;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
    2023-06-02
    200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状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 更多>

    #结果加重犯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结果加重犯和非结果加重
      河北在线咨询 2023-11-03
      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
    • 加重结果犯的成立条件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12
      1、犯罪行为的实施,如以犯轻罪的意思,而发生重罪的结果,学说上称为“加重结果犯”。 2、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 如何区分情形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8
      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构成要件上。 除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
    •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负犯浅论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8-10
      共同正犯是指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共同制造违法事实。 两个人成立共同正犯时,要求有参与意识。成立共同正犯,意味着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连带性,所以是“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处理原则。 因此,如果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行为有造成加重结果的危害,那么共同正犯人应当对加重结果负责。
    • 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在哪里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1-12
      1、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有几个,结果加重犯本质上只有一个行为,由于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分则条文将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处罚; 2、而结合犯本质上存在两个独立行为,原本应该两罪并罚,但分则条文将两个行为规定为一个新的罪名,按照这一新的罪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