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出资人组合理比例的确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08:44:42 281 人看过

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时设置了如下双重标准:第一重标准是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出资人过半数同意,第二重标准是其所代表的出资额在三分之二以上。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中赞成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所代表的出资额在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中赞成重整的出资人所代表的出席债权人会议出资人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的合理比例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质量保证金比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考虑到施工企业利润率普遍较低,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对于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以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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