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官要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方法,综合全案,综合犯罪情节、危害结果、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动机、被害人的状况等等因素,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该严当严,当宽则宽,准确量刑,做出与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罚结果,实现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一)对不同犯罪主体的具体适用
当宽则宽的宽的适用对象应当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具体来说,可以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宽缓为主。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体而言,除了坚持刑法条文中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外,对逮捕、公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程序均应实行简化和保护。在逮捕环节,应以不捕为原则,以逮捕为补充,除特别重大、必须外,一般应不捕;在公诉环节,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能不诉的尽量不诉,能暂缓起诉的尽量缓诉;在审判环节,除坚持不公开审判外,尽量采取圆桌审判和简易程序、简化审程序,减少因庭审时间过长或过于严肃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在执行环节,应充分考虑到身体和心理承受压力,与成年犯分开羁押,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优先考虑减刑、假释。
2、对孕妇、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犯罪也应以宽缓为主。但与未成年人不同,其宽缓是有一定限度的。对孕妇的宽缓主要体现在逮捕、死刑判决、收监执行三个方面,出于人道主义而不捕、不判死刑、不收监;对残疾人的宽缓主要体现在其犯与身体残疾有关的犯罪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精神病患者宽缓主要是因为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对弱势群体犯罪同样要以宽缓为主。这是基于其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犯罪往往与自身生活和工作有关,值得同情,对其犯罪宽缓处理,人们可以理解,也较公平。但弱势群体的范围还很难有个准确的概定,一个共同点应该是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包括下岗失业者,无业者,农民工,生活无着的老人,普通农民等。由于生活贫困、社会地位低下,他们往往为了生存而实施了一些犯罪,对此,要区别情况具体对待,除罪大恶极外,一般应从轻处理。当前,很多地方企业或单位给予的农民工资极低,工作环境很差,有的还长期拖欠农民工资,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刑事案件,如有的农民工因家里急需用钱,而老板长期拖欠,以致激愤杀人等。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应贯彻宽缓的政策。
此外,对于其他轻微犯罪,过失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当犯罪,亦应以宽缓为主。对于上述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
(二)对不同罪名的具体适用
从行为性质看,该严则严的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严重暴力犯罪,如杀人、强奸、绑架等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聚众犯罪;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从犯罪主体看,该严则严的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主要包括职务犯、累犯、惯犯、首犯、主犯。
1、职务犯罪应重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社会的毒瘤,它危害的不仅仅是一个单位、一个地区,而是直接或间接的危害着整个国家。这类案件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如不严厉打击,就有亡国的危险。历届党和政府也都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类犯罪打击的力度还不够,宽缓过度,且越来越宽。
2、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安全的犯罪以及危害国防利益、军人违反职责犯罪要坚持从严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称霸一方,鱼肉百姓,社会危害性大,影响很坏,是严打的重点;毒品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安全犯罪直接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也是历年打击的重点,是各个国家打击的重点;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则威胁着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当然应该从严打击。
3、对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要依法打击。相对于前面的犯罪来说,这些犯罪的危害性要小些,但也要区别对待,依法打击。同时,在某些特定的时期,某些特定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增大,也必须严厉打击。如走私、强迫卖淫、金融诈骗罪等。
对于上述犯罪,应当适用严打刑事政策,从重从快,以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
(三)对不同量刑情节的具体适用
量刑情节有法定、酌定两种。要根据不同的情节考虑刑罚的适用,在同一案件中也要尽量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得当。要积极发挥这一刑事政策的感召力,进一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攻守同盟,以取得最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对具有初犯、偶犯、激情犯、过失犯、从犯、胁从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的应该从宽处理,对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特别是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的,更要依法宽大处理。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初犯、偶犯、激情犯、过失犯、认罪态度好等则是酌定情节,属于罪无可恕、情有可原,对其处罚应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民事赔偿是否到位等等。
对具有累犯、故意犯、主犯、首犯、认罪态度差等情节的应该从严打击。这些人的主观恶意较深,犯罪危害较大,只有依法给予严厉打击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才能挽救他们。对拒不归案、顽抗到底的,则要查清犯罪事实、加大追捕追诉力度使之归案并依法严惩。
(四)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具体适用
在侦查阶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立案或撤案;对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的可以不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对社会危害性大、可能有串供、有逮捕必要的,则坚决予以逮捕。
在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则要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政策,依法而灵活的把握起诉标准,该起诉的一定要起诉,可以暂缓起诉的就暂缓起诉,符合不诉条件的大胆决定不起诉。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建议适用简易审或简化审,提出量刑建议,帮助人民法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
在审判阶段,就是按照前面分析的犯罪主体、罪名、情节的不同,区别对待,该轻的要轻判,该重的要重判,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在审判方式上也要探索改革,体现出宽严相济的政策。
在刑罚执行阶段,则需要监狱管理机关、公、检、法等机关协力配合,才能更好的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就监内执行而言,对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或有举报立功等其他情形的,应积极予以减刑、假释,对未成年人犯,在法律范围内幅度可以更大些;对在监狱内抗拒改造或重新犯罪的,坚决从重处理,特别是判处死缓的罪犯,更应该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就监外执行而言,在监外服刑的罪犯一般罪行较轻,但由于和广大群众直接接触,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很现实,因此,要积极加强监管和监督。一方面,要为他们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监管的气氛也要轻松,以便于他们改造和回归社会;同时,要对他们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规违法的情况,积极教育,情节严重的,该收监的要收监,该撤消缓刑的要撤消缓刑,做到宽严相济。
(五)在定罪量刑上,体现宽严相济
1、针对不同量刑情节体现宽严相济。刑法中量刑情节有法定、酌定两种。要根据不同的情节考虑刑罚的适用,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得当,以取得最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具体来说,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要依法宽大处理。对初犯、偶犯、激情犯、过失犯、认罪态度好等具有酌定情节的,应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通过适当扩大缓刑和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来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
2、针对不同犯罪主体体现宽严相济。对于罪轻、悔罪表现好的过失犯、未遂犯、中止犯、防卫过当犯、避险过当犯、未成年人犯、有立功表现或投案自首的初犯、偶犯等多适用罚金刑和缓刑等;对孕妇、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犯罪也应以宽缓为主。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3、通过变更刑罚执行措施体现宽严相济。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促进罪犯的改造与自新,体现宽严相济。
一、认罪认罚的原则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坚持证据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本文从认罪认罚的规定处罚确定了从宽处理、不适用从宽处理的规定,并讲述了办理该案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必须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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