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41:51 434 人看过

一、环境污染的原因有哪些

环境污染指由于人为的因素,污染物质进入环境,使自然环境的组成、状态发生了变化,结构、功能遭到破坏,引起环境质量恶化,生态系统破坏和对人类生产、生活产生危害的现象。具体说来,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的物质,主要是工业的"三废"(废气,废水和废渣)对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的污染。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生物污染等由物质引起的污染和噪声污染、热污染、放射性污染或电磁辐射污染等由物理性因素引起的污染。一些重轻工业如化肥厂,还有食品加工,造纸业,煤矿加工,石油提炼等比较容易污染环境。

二、传统发展观的影响

环境是人类进行劳动和生活的空间。由于环境资源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它被认为是一种公共物品,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可以从环境资源中受益。同时,由于环境资源的价值无法衡量,人们可以免费享用环境资源带来的益处。正因为长期以来人们是免费使用环境这一公共资源,所以,除非环境状况恶化,严重危及生产和消费时,人们才会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并产生对绿色生态环境的需求。另外,由于环境本身具有自我修复能力,能在一定限度内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进行吸收和降解,所以,环境污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单个生产者和消费者排入环境中的废弃物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可以说是微乎其微。而且,其影响一般也无法进行确切的价值衡量,这就像免费使用环境资源一样,生产者和消费者不会因自己对环境造成了破坏而主动承担由此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成本。这里的直接成本是指因环境遭到破坏而使其他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的损失;间接成本是指为使生态环境系统恢复到原有的质量水平所付出的治污成本和其他因保护环境所付出的各种努力,如舆论宣传、环保信访等。正因为环境资源是公共物品,因而消除保护环境、消除环境污染应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环境质量在一段时间内是改善了还是恶化了,往往缺乏系统的客观性评价指标,因此,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被忽视,这是政府部门在干部政绩考核中GDP指标唯上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传统发展观下我们长期采用以GNP指标为核心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片面地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忽视了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造成了经济的畸形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三、政府职能越位和不到位的影响

所谓政府职能越位,是指一些本来应由市场机制去解决、而且市场可以调节得很好的事情,政府却从中包办;所谓政府职能不到位,是指在一些应由政府进行调控管理的领域,因政府缺乏相应的行政手段,或因执法力度不够,导致政府职能作用弱化,在市场失灵的区域,政府未能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出现了市场管不好,政府也管不好的现象。目前,政府职能越位突出表现在政府对微观经济发展层面上进行的不必要干预。这一方面给利益群体带来了较大的寻租空间,使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也加剧了环境污染。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一直没有完全抛弃家长式的作风。为了表现自己的政绩,地方政府往往不是在如何优化公共管理服务方面做文章,而是想方设法做一些形象化的工作,对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介入过深,投入精力不少,却影响了政府主要职能作用的发挥。在地方政府近几年的招商热中,有的地方政府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背道而驰的发展思路。例如,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等都属于高耗能产业,其发展要以不可再生能源的大量消耗和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为代价,近年来发达国家普遍从能耗、环保和税收等方面对其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但我国西部地区正凭借富集的能源、低廉的电价和土地征用成本等优势积极发展高耗能产业,为此,地方政府制定了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有的领导甚至提出了宁肯呛死、不愿饿死的口号,晋、陕、蒙、宁等能源产区的一些地方出现了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可怕场景,使西部地区原本就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急剧恶化。

政府职能不到位并不一定是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存在误区,而是与地方政府的在行政上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有关。当然,这也与我国法制不健全、缺乏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有关系。近几年来,由于政府职能不到位,一方面,利益集团纷纷钻政策空档,官商勾结,一大批假合资企业、假福利企业、假国有企业、假集体企业纷纷出现,少数人成为稀缺资源的占有和使用者,成为国家优惠政策的获益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还充当这些虚假企业的保护伞,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业采取听之任之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使这些企业的负外部行为不能内在化,这是环境污染加剧、治污效果不明显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局部性的环境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甚至造成大的污染事故或区际之间的污染纠纷时,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往往以未能及时依法查处为理由推脱责任。这种环境行政不作为行为产生的消极效应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经济主体的经营行为,破坏社会的法制环境。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詹巴斗做过这样一个实验,他同时将两辆相同的汽车停放在两个不同的区域:杂乱的街区和中产阶级居住的社区。他摘掉停放在杂乱街区车辆的车牌,并打开顶棚,而另一辆车未作处理。结果,前一辆车当日即不翼而飞,后一辆车过了一周仍安然无恙。他用锤子将后一辆车的玻璃打碎,结果数小时后该车便没了踪影。在此实验基础上,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林提出了有名的破窗理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栋建筑上的一块玻璃,又没有及时修好,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碎更多的玻璃。久而久之,就会给人造成无序的感觉。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蔓延。破窗理论传递出这样的信息:人的行为会受到心理暗示的影响,进而产生效仿的本能。同样,当某些企业因受政府环保部门的庇护或因政府环保部门执法不到位而大量排放超标污染物时,其他本想守法经营的企业也会依样效仿,从而强化了企业的法不责众心理,其后果必然是严重的环境污染。当然,透过现象看本质,问题的原因还在于我国法制不健全,缺乏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试想,如果经过评价,一个地区的环境因为政府部门执法不严而造成污染,环保部门负责人就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那么,我们的环保工作就可以从根本上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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