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房屋拆迁的必要程序:
房屋拆迁是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等,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部门拆除建设用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对房屋所有者或用人单位进行搬迁安置,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提交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公司,必须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配置资金执行证明书提交给住宅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经审批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被拆迁人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布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人员、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3、签订拆迁补偿配置合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对拆迁安置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合同。
4、房屋拆迁的实施。如果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拒绝搬迁,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搬迁。强制搬迁后,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搬迁验收单,然后组织拆迁房屋。
二、注意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1、拆除当事人和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公司。被拆除的人:是被拆除的房屋所有者,即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和法人。房屋租赁人:与被拆除的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者,租赁关系未解除,房屋所有者无法合理配置房屋租赁人时,拆除的人必须与被拆除的人签订拆除补偿配置协议,配置房屋租赁人。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
3、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住房所有权交换。货币补偿应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域、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根据市场评价来决定。产权置换应按被拆迁房屋和置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算产权置换的差额。
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不得选择补偿方式:拆除非公益房屋的附属物,不更换产权,只给予货币补偿拆除租赁房屋,拆除人和房屋租赁人不能解除租赁合同,拆除人不能配置租赁人,拆除人应对拆除人实施房屋产权交换,产权交换后的房屋由原房屋租赁人继续租赁。补偿时间,一般在拆除前必须一次补偿。
4、房屋评估。无论选择哪种补偿方式,都必须对拆迁和更换的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价。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如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各出一至两家评估机构,抽奖决定。评估费用一般由拆迁人承担。产权调换如双方就价格协商一致,也可以不进行评估。
5、拆迁安置办法。配置对于被拆除的承租人,如果被拆除的承租人无法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无法配置承租人,则拆除的人必须配置承租人,可以支付临时配置补助费,也可以提供旋转房间。
6、搬迁补助费.临时配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拆迁应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助费,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除非住宅而停业的,拆除者必须支付适当的停业补偿费。
三、要注意解决拆迁纠纷,必须先审判后起诉。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租赁人无法达成补偿配置协议的,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
先裁后诉。行政裁决是解决纠纷的前置手段和必经程序。拆迁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司法救济。
裁决结果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在裁决规定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下令强制拆迁,或者房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不排除当事人的诉讼权。当事人不服房屋拆迁补偿配置的行政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人民事,有人行政案件受理。
2、撤销中行政裁决的先行撤销效力。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和房屋租赁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搬迁,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被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接到投诉如何处理
有权受理单位应根据投诉举报调查报告,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投诉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情况属实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查实属于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有权受理单位应及时将其移送地方安监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受理、调查的投诉举报,其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协助。
对于招标投标投诉,有权受理单位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书面要求撤回投诉的,应按规定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对于质量安全、建设市场秩序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实名并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有权受理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有权受理单位在出具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必要时进行法律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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