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3000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7 08:41:12 437 人看过

有责任,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拒不返还对方可以起诉你。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282元的住宿押金说不退就不退了?

12月2日,嵊州市消保委接到温州消费者黄先生的投诉,称其于11月25日入住嵊州市某宾馆,入住时黄先生用信用卡刷了500元住宿押金,次日退房时,前台服务员告知押金会在3个工作日退还到黄先生的信用卡帐户里,可是7天过去了,黄先生依然没有收到应当退还的282元押金。

消保委受理投诉后,当即派工作人员前往宾馆了解情况,宾馆方给出的理由是黄先生入住后的房间内电水壶坏了,需要扣除200元押金。原来,黄先生当日住宿时,曾经用房间内的电水壶煮过毛蟹,导致电水壶一股的腥味,而退房时楼层服务员清查房间时没有发现,后来发现问题之后,经过请示领导,得到了押金不退的回复。

那么,住宿押金可以说不退就不退吗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在醒目处公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首先,消费者退房后的7天时间里,宾馆方对于不退还押金的决定没有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经过查看,电水壶其实并未损坏,水壶也已经消除了异味;再次,即使由于电水壶损坏需要扣除200元押金,那么剩下的82元又是为什么不退还给消费者;最后,这把电水壶按照市场价格,很明显卖不出200元的高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最终,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282元押金给黄先生。

消保委提醒,宾馆提供的是住宿服务,在消费者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脏、乱、污等现象是正常的,在消费者入住之前就应当明示收费项目和损坏赔偿标准,否则经营者单方面扣除押金是没有道理的。当然,经营者为防止住客恶意损害房间设施,在入住条款中可明确规定住客造成哪些污损(比如烟灰烫伤、清洗不掉的污渍、严重刮痕等),按照行业合理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并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向其明示,否则消费者有权拒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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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6日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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