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节省诉讼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无论是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原告所在地法院一般都有管辖权,因为在合同之诉中,原告所在地一般体现为收货地,在侵权之诉中,原告所在地一般体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一般情况下,原告也可以向自己所地在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极大的节省自己的诉讼成本。
2、正确选择诉讼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消费者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关系直接起诉销售者,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有效信息,导致消费者无法起诉销售者的(因为起诉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消费者也可以直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确承诺先行赔付的,则可以直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除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本身也是销售者,否则单独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无法律依据。玄武法院受理的钟某诉某电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供了商品销售方的电话及地址,虽然被告提供的地址系销售者的登记地址,与销售者的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但原告依据被告提供的电话与销售者取得了联系,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未提供销售者真实有效的信息的意见未予采纳,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强化证据意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定,消费者应承担其所主张内容的举证证明责任,可是由于网络交易的特点导致消费者举证困难。建议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即时通过网络截屏、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获得证据。另外,原告也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固定证据,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有可能会采取调查措施,行政部门的调查结果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玄武法院受理的刘某诉某销售公司及某电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销售公司对其销售的花生夸大宣传,原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调查后认为某销售公司确实存在夸大宣传的事实,对该销售公司进行了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为认定销售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重要证据,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所主张的该销售公司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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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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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消费维权途径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2一、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二、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四点:1.消费者合法权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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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消费者剩余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2消费者剩余的概念,是纽约大学教授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来的。消费者剩余是衡量消费者福利的重要指标,被广泛地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来应用。产业的社会福利等于消费者剩余加上生产者剩余之和,或者等于总消费效用与生产成本之差。1977年a.k.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将内在规模经济引进一般均衡模型,推出了市场考虑最适度边际利润而社会考虑消费者剩余的结论。一般认为,消费者剩余最大的条件是边际效用等于边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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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网络维权如何取证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221、对网购时的商品销售页面必须截屏保存。 2、与卖家的对话(如阿里旺旺对话)必须保留。 3、验货之后再签收。 4、收到货物时,必须在快递送货单上写清楚所收商品的识别码,以便证明该商品是在该网店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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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该了解哪些才更有效维权?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5消费者应该多了解法律知识,可参考《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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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知识问答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1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