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担保物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二、破产财产都有包括哪些内容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三、抵押物能否作为破产财产
企业偿还债务后,取回抵押财产的,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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