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14:04:58 437 人看过

一、前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阶段,而不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就是判断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二、主客观要件: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并且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之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三、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四、因果关系要件: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是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引起的。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本文就来介绍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1、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

(2)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3)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即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撤回要约;

(4)悬赏广告不成立或悬赏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

(5)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6)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不作为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7)实践合同当事人不交付标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等。

2、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会因为各种原因归于无效。当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并含有当事人过错因素时,缔约上过失责任便有了产生可能。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

(1)因一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未成立或确认合同无效;

(2)依法需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未被批准、登记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准备履行而受到损失;

(3)效力待定合同未获追认权人追认,致使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

3、合同被撤销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被撤销,这主要指重大误解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般来说,撤销权总是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以维护其利益。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

(1)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未尽必要的通知、告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

(3)缔约一方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

(4)缔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因一方过错使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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