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该怎么办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之一便是行为人必须具备非法占有公有财物的主观意图。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依据贪污数额的多寡以及情节的轻重程度而定。具体而言,若贪污数额达到较大规模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若贪污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时也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之前,行为人能够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真心悔过、积极退还赃款,从而有效防止或降低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且贪污数额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况,那么便可获得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若是符合第二种、第三种情况,也可得到从轻处罚的待遇。然而,若行为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对其进行终身监禁,不得再予以减刑或假释。总的来说,贪污罪的主观要件在于非法占有公有财物的故意,而根据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结合行为人的悔罪态度与退赃情况,便可决定是否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贪污罪的金额与量刑有标准吗
对于贪污罪的处罚标准如下所示:
第一,个人贪污金额若超过十万元,将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戒,同时还可能被法院判处没收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被判处死刑,并且在执行死刑后,其所有财产也会被依法没收;
第二,个人贪污金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将会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也可能被法院判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在执行无期徒刑后,其所有财产也会被依法没收;
第三,个人贪污金额在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将会面临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也可能被法院判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个人贪污金额低于五千元,但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而情节较轻者,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在贪污罪中,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意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贪污罪将按照其数额以及情节进行量刑判处。具体而言,若犯罪情节较轻或者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附加罚金的处罚;若是犯罪情节重大,则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附加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其重大的,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并同时附加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需要在此强调的是,如能在进入公诉程序之前,能够诚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表达出深刻的悔悟之情,甚至积极地退赃补全损失,那么其所承受的刑罚是可以得到减轻、减轻乃至豁免的。另外,如果被判定为死刑但需要缓期执行,那么他也有可能会被判处终生监禁。因此,归根结底,对贪污犯的惩罚应当基于他的主观要件、贪污金额、情节,以及是否有悔过、退赃等表现来进行综合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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