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纠纷第三人上诉可以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7 17:53:02 452 人看过

股东资格纠纷第三人上诉是可以的,但再审的民事案件,如果是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的,第三人可以上诉;如果是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的,第三人就不能上诉了。按照规定,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

(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独立参加诉讼。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一、第三人上诉与正常上诉的区别

第一,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者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或者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于被告一方或者成为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方,而是独立存在于原、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者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主动申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11: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无效合同相关文章
  • 第三人起诉隐名股东
    一、法律关系的构建规则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构建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应遵循以下这些规则:1、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不得以登记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登记是股权的公示方法,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赋予其公信力,即使该登记内容有瑕疵,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应加以保护。因此,善意第三人因与显名股东的债权债务扣押隐名投资的股权,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隐名出资不实的,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显名股东在隐名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显名股东不得以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2、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的,或相信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的,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不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原则上,登记事项公示之后,具有对抗力,即对于某种权利的内容,可以向第三人有法律上的主张的效力。但是,登记的对抗力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如果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的内容,隐名股东、显名
    2023-02-19
    69人看过
  • 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可见,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要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只需股东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从而绕开股东会无法或者很难着开的难题(新公司法第38条删除了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的职权),由旧公司法的股东会的集中统一决策权转变为新公司法的股东个体的分散个别同意权,充分体现了资本自由流动的原则。此处出让股东的通知义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的转让事项应当包含拟受让人、拟转让价格、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以便其他股东作出合理判断,行使优先购买权。一、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第七十二条第一
    2023-04-03
    145人看过
  • 股东可以因抽逃资格和股东资格解除吗
    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因抽逃出资解除股东资格。但需要是抽逃全部出资的才可以解除股东资格,且除名前,应给予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只有该股东在公司催告的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才能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有哪些?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有: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者法人股东终止;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被善意取得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第200条,
    2023-07-25
    285人看过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费收费标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如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不涉及财产的,属于非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是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如何确定律师费对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的律师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有政府指导价的,可按照该价格标准收取;如果实行市场定价的,则可由律师事务所与股东协商确定。三、股权纠纷中如何确认股东资格近年来,争夺股权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尤甚。股东身份长期真假不分,必然阻碍公司正常经营,增加股东行权成本,挫伤投资热情。裁判机构面对林林总总的证据,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应当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源泉证据、效力证据与对抗证据。依《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八类。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并非仅限于书证,更非简单地局限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
    2023-04-21
    92人看过
  • 小股东可以解除大股东的资格吗
    小股东是可以解除大股东的资格的。《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023-06-15
    178人看过
  • 股东纠纷如可以报案吗
    可以,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股东清算权益怎么司法救济股东清算权益的司法救济方式有:1、清算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二、如何起诉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
    2023-06-20
    85人看过
  • 行政上诉状第三人格式
    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行政上诉状第三人格式行政上诉状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市华兴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1950年1月9日生,汉,住XX市XXX路林校家属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薛XX,局长原审第三人:XX省XX林业学校法定代表人:李XX,校长。原审第三人:×××上诉请求1、要求撤销XX市榆阳区人民法院(XX)榆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2、改判驳回一审XXX等9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二、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XX等人的无理诉讼请求。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市XX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XXXX年X月X日二、行政上诉第三人有什么特征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
    2023-06-06
    352人看过
  •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
    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的内涵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是行政诉讼第三人理论中的基本问题,其主要解决的是在行政诉讼中,确定什么人、具备何种条件可以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问题。第三人资格是成为第三人的一种抽象可能性,至于其到底是否成为第三人,则不是第三人资格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第三人资格与第三人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第三人资格是成为第三人的必备要件。此外,要成为第三人,具备第三人资格的人还必须自己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具有第三人资格的人若因各种原因不参加诉讼,则他不会成为第三人。第三人资格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限制,说它是一种权利是因为只有具备第三人资格的人,才可能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从而提出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理论上将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参加之诉,以区别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本诉,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三人
    2023-06-06
    90人看过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
    有权提起此诉的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非原审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审两造之外的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第二,有正当事由未能参加原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当事人的称谓界定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该条款属于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的条款之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制度,虽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不完全相同,但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审理方法并无实质区别。新民诉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称谓未作进一步明确,导致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不统一,有些法院将当事人列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些法院将当事人称之为原告与被告。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列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当,其理由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并非再审程序,二者在受理案件的管辖法院、提出主体、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审限、审理程序、法律效力等多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因而简单地将其归类为再审程度似有不妥。笔者倾向于将其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将当事人的称谓界定为原告、被
    2023-04-21
    475人看过
  • 股东能否以第三人身份提起诉讼
    一、股东能否以第三人身份提起诉讼股东作为诉讼第三人,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二、民事起诉的受理条件有哪些1、原告是与
    2023-04-19
    255人看过
  •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纠纷可以起诉处理吗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纠纷可以起诉处理,满足以下条件法院就会处理:(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纠纷的起诉材料有哪些1、民事起诉书。2、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法定(指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二、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纠纷的诉讼流程有哪些?1、原告起诉。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
    2023-03-03
    236人看过
  • 股权实际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司对外诉讼形成生效判决虽会间接影响到股东利益,但因股东与公司利益一致性,股东不属于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无权针对上述生效判决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一、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1、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撤销权。2、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故意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就没有撤销权,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3、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能撤销对自己
    2023-03-26
    380人看过
  • 股东资格可否继承,哪些人可成为股东资格继承人
    股东资格可否继承可以,股权的继承应包括股东资格。是当然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的,只有当公司章程排除或限制新股东加入时,继承人才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如章程规定继承人只能取得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而不能成为股东,或规定须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才能成为股东等。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若要通过章程排除《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继承股东身份资格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订立或修改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哪些人可成为股东资格继承人《公司法》第75条规定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是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依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只要其未丧失继承权,均为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死亡股东的公司股东资格。合法继承人可以放弃对股权和股东资格的继承。多个合法继承人可同时主张股东资格的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
    2023-06-14
    109人看过
  • 股权纠纷中如何才能确认股东资格
    如何确认股东资格近年来,争夺股权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尤甚。股东身份长期真假不分,必然阻碍公司正常经营,增加股东行权成本,挫伤投资热情。裁判机构面对林林总总的证据,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应当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源泉证据、效力证据与对抗证据。依《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八类。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并非仅限于书证,更非简单地局限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股权保护水平是检验一国公司法治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而保护股权的首要前提是确认股东资格,明辨谁是公司股东。1、股东资格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窝里斗陋习以及“共苦容易同甘难”的社会现象的存在,我国近年来争股夺权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尤甚。股东身份长期真假不分、扑朔迷离,必然阻碍公司正常经营,增加股东行权成本,挫伤投资热情。因此,如何认定股东资
    2023-08-16
    403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主要是指是自合同成立之时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常常存在于合同成立之际。因为,尽管确认合同无效,撤销合同的行为的发生与合同成立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但确认和撤销的行为是具有溯及力的... 更多>

    #无效合同
    相关咨询
    • 没有股东资格的人可以做第三人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13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公司登记的事项保持一致,但是,在出现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存在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
    • 股东是否可做借贷纠纷第三人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11
      可以,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借贷纠纷中的第三人,在借贷纠纷中,第三人是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的,而且跟借贷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以参与到借贷纠纷的诉讼活动中。即便是公司和其他民事主体发生了借贷纠纷,股东也可以成为第三人。
    • 股东可以申请继承股东资格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09
      如果公司章程未禁止的,则股东资格能继承。股东资格可以依照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如果没有上述协议的,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可见,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要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只需股东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从而绕
    • 未出资股东可以撤销其股东资格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0-11
      未出资股东是可以撤销其股东资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