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租金水平由区发展规划统计局会同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租金的具体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一)政府投资建设和统筹的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计收。其中:
1.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现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
2.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计收。
(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并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公租房(包括企业在工业园区建设和单位经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宿舍、公寓)的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80%计收。
二、实行公租房登记管理制度。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分别为纳入政府管理的公租房建档立册,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严格监管。
三、公租房实行轮候制度。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根据申请家庭申请的先后顺序安排分配。同一时期申请人数多于房源时,以抽签方式公开抽取确认入住人员。抽取结果必须公示,对有投诉的租赁对象,由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公租房资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该家庭的轮候资格。
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公租房以及受区政府及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高层次人才、专业人才、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低保家庭等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四、除不可抗力外,安排入住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
(一)未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接受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五、公租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采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一个租期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经审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期。
六、公租房实行审核退出制度。经审核不再符合政府规定的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租赁的住房。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所在地国土城建水务局批准可暂不搬出,可以给予租赁期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应当责令承租人退出,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其超期居住期间的租金,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搬迁,有关情况由所在地国土城建水务局载入承租人的个人诚信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3年内均不得申请公租房。
租赁政府的公租房后,应当在6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逾期不退的,按市场平均租金收取公房租金。
七、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应提出续期申请,经审查符合续约申请的,给予续期。未按规定如期提出续约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续租,应在租约到期日起3个月内搬出所租住的住房。
八、承租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租房的住户申请退出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西南中心城区的住户,向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其他住户向所在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退出租住的公租房,应当结清租金、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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