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2-05 01:01:08 315 人看过

分为两种情况:1、认缴股权转让后,如受让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原股东即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彻底免除。但如其他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发起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连带缴付责任。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但也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的发起人与受让股东对出资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受让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或者是原出让人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面有个约定优先的问题。《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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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能够免责
    一、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能够免责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特别情况下,即原股东未尽到完全出资义务或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在其出资义务限额内承担公司债务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二、股权转让的条件股权转让要有的条件具体如下:1.转让人应当为公司的股东;2.转让的程序必须合法。例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转让必须订立书面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4.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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