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11 16:11:59 394 人看过

发票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是财务做账的主要依据,也是公司纳税的费用凭证;而对于个人来说,如果想报销相关费用的依据都是手头已经开具的发票。所以,发票无论是对公司还是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凭证,那么,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1993]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2]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7: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资管新规实施细则
    资管新规的核心是打破刚兑、破除多层嵌套与禁止资金池模式,清理理财乱象,降低分级杠杠,让资管业务回归主动管理本源,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对实体的支持力度。短期来看,清理违规理财资金可能引起市场波动,但长期来看对股市健康发展非常有利。资管新规是什么资管新规一般是指,让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通常是按照产品类型,并且一次为依据,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目的是为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
    2023-07-03
    418人看过
  •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全文
    一、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
    2023-04-26
    372人看过
  • 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一、财务人员应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二、财务账目应按每个单位工程项目设立总账、分类账和明细账及固定财产登记簿。三、财务账目要认真做到日清月结,按时向公司及项目部提交(月、季、年)财务报表。四、各种款项的收支、出纳应依据会计凭证支付、会计应依据项目经理签批的(合法)原始凭证办理、记账。五、原始税票、票据必须注写清: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供货车号)、时间、对方联系电话;品名、规格尺寸、数量、单价、大写金额、用途;项目经理、材料员、收料员(三人以上)签字为(合法)凭证。(用途及签名应写在发票背面且经办及签字人应填写签字时的时间)。六、严禁任何人携带印件齐全的空白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特殊情况、若确需携带印件齐全的空白支票、支票应限额且不超过________万元,并经公司经理同意、两人同往办理。七、在银行帐户支取现金、须俩人同
    2023-04-24
    449人看过
  • 发票管理法规有哪些行为及处罚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列举了六种发票违法行为,《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这六种违法行为进行具体的表述,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表现如下:(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主要包括:(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3)贩运、窝藏假发票;(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5)盗取(用)发票;(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主要包括:(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4)自行填开发票入账;(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主要包括:(1)丢失发票;(2)损(撕)毁发票;(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5)印
    2023-06-13
    108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种股票)的发行、交易、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法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关联法规:第二章折算率第二条B种股票在发行、交易和股息、红利发放等所涉及的外汇(限于美元现汇)与人民币的折算价格(以下简称折算率),按上海外汇调剂中心公布的上一星期美元现汇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计算。前款“上一星期”是指承销首日、交易成交日、股息、红利发放宣布日的上一个日历星期。第三章业务专柜第三条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境内可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经营机构)须设立B种股票业务专柜(以下简称专柜)。专柜须在明显处显示有效的折算率。专柜负责人应有三年以上从事证券业务或外汇业务的资历。专柜负责人的任命须报主管机关核准。第四条B种股票在
    2023-06-13
    77人看过
  • 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及实施细则
    为防止强制拆迁时可能会产生的矛盾,北京市制定严格的强制拆迁新规定,强制拆迁要走八个程序,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迁时要走的八个程序包括:(一)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4、强制拆迁的期限;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四)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
    2023-07-03
    439人看过
  • 衣服三包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第一条:1、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2、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3、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4、凡购买100元以上的针纺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更换或退货,不收折旧费。不符合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规定,标识、号型与实际不符者;左右衣袖、裤腿宽窄、长短不一致、裤缝歪斜;疵点、色差超过标准者;缩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该产品标准相应等级者;正常使用后,面料严重起球、披裂(拔丝)超出标准要求者;正确洗涤后,粘合衬出现严重起皱、起泡超出标准要求者。第三条缝线开线,饰件破损、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不能修理者给予更换或一次性作价处理。修理,本市不超过七天,外地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不能修好者予以更换;三包期内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使用者,给予更换。第四条符合更换条件,但无同品牌、同型号者予以退货;不愿更换而
    2023-07-22
    123人看过
  • 企业发票管理细则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5月26日发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公民、法人
    2023-07-03
    329人看过
  • 抚养义务的规定有哪些实施细则?
    关于抚养义务的规定有:1、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2、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子女有义务赡养和帮助父母;3、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4、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5、禁止溺婴、弃婴等伤害婴儿的行为。法律规定,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终止的情形有什么父母终止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况如下:1、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18岁,18岁以上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岁以上不满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3、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是指患有严重疾病、残疾、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无法参与正常就业的
    2023-07-07
    276人看过
  •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2003]107号2003年9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2003年8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各级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操作,方便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2)。现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规程》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收到文件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各分支局应采取多种形式进
    2023-06-05
    195人看过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
    2023-06-19
    454人看过
  •  火车票退票规定最新版:12306实施细则
    12306退票规定已实行梯次退票,网上退票手续费与其他退票方式相同,无差异。如果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退票时需支付票价5%的退票费。如果是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且不足48小时,退票时需支付票价10%的退票费。如果是开车前不足24小时,则退票时需支付票价20%的退票费。12306退票规定如下:1.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新规定已实行梯次退票。网上退票手续费与其他退票方式相同,无差异。2.如果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退票时需支付票价5%的退票费。如果是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且不足48小时,退票时需支付票价10%的退票费。如果是开车前不足24小时,则退票时需支付票价20%的退票费。 12306退票费用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铁路运输领域的退票问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按照《12306网站购票
    2023-08-31
    489人看过
  • 票据法实施细则有什么内容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2023-05-22
    331人看过
  • 退药政策法规:药品管理法的实施细则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得退药:1、无原始凭据的;2、包装受损(如破损、有污渍、输液药品粘有病人姓名等非药品标示或有粘贴痕迹等)、药品质量变更的;3、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无法控制的(如要求冷处保存药品等,避光保存药品裸瓶不得退药);4、传染病用药(如阿德福韦酯、拉米夫定、恩替卡韦等);5、麻醉、精神、毒性等特殊药品(麻醉药品免费回退待销毁除外);6、不能提供完整最小包装的拆零药品;7、其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8、一般情况下非近3日发出药品不得退药。根据临床工作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保障药品质量前提下予以退药:1、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的;2、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的;3、患者因病情变化,或[门诊转住院,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4、病员在院死亡后,未使用完的药品:5、其他医方责任导致患者
    2023-07-07
    30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都是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8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32条中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职责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09
      《办法》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 国务院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定义何在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09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实施细则有哪些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24
      由于起运港在库场堆码和装船中采取小票集中作业,卸船时,发生总件数相符而单货不符的差错事故,到达港应按事故查询的规定通知起运港,并按下列办法协商处理:一、溢货运回起运港,短货由起运港补发;二、溢、短货物作价处理,抵付赔款。差额部分,到达港卸船入库的,由起运港和船舶共同负责,如卸船作业采取船边直取或江心锚地作业的,由起运港、船舶、到达港三方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