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最新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7 20:41:28 406 人看过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自身的犯罪行为使得受害人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如丢失钱财,司法机关需要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刑事处罚,除此之外,还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依照法律判处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了物质上的损失的,如丢失钱财,那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遭受损失的话,司法机关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有权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关于刑事的案件后,有权力告知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血缘亲属、没有行动的能力或者被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并且被害人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上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如果受害人因为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受害人的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上的损失,受害人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有一种例外的情况,如果被害人是因为犯罪的行为遭受精神上的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将不受理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法律规定,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上的损失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或者在这件刑事案件审讯结束之后,被害人再次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话,司法机关将不受理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现在施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仅在是被害人因为人身权利受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如果不是这个情况的话,司法机关将不受理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因受到侵害造成的误工费、必要的护理费用、必要的交通费用、必要的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要的营养费,根据具体的情况,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如果是受害人死亡的,还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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