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机会大吗?
具体情况: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自然人犯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已经涉嫌犯罪,公安局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逮捕,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但是适用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就没事了,同样要等候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开庭判决。当然,在此过程中,也有可能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认为你的案件显著轻微,直接撤销案件,或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后,检察机关认为你情节轻微,可以试用相对不起诉,那么案件可能提前终结。
二、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1、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属于情节严重的有以下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有以下情形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20000份或者期刊20000本或者图书10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20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60000份或者期刊60000本或者图书20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00张(盒)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1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3、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类型: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买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②进出口可许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③外汇;
④出版物;
⑤证券、期货及保险业务;
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指向的对象。
上述分类,虽于法有据,然似嫌零散。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系统阐述。
一、扰乱商品市场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许可经营的物,而不仅仅是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限制流通物
所谓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依法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及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这类物品主要包括烟草专卖品、食盐、外汇、金银及制品、贵重药材等。所谓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这类物主要包括:
①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等;
②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a.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b.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c.黄金及其制品;d.文物;e.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
认为,上述两类物品均不能准确界定非法经营罪的对象范围。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许可经营的物才能较好地涵盖非法经营罪对象范围,与限制买卖的物品相比较,其范围要宽;限制买卖的物品与民法意义上限制流通物相比较,限制买卖的物品范围又要广。
二、扰乱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我国刑法修正案已明确将“未经有关主管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及保险业务”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第3项。因此,证券、期货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的对象是没有疑问的。然而保险业务是否是此罪的对象,却不无疑问。行为能否成为犯罪对象,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其对象?对于这些问题,理论界虽已有通论,但长期以来也有不少聚讼。有论者认为,行为不能成为犯罪对象,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其对象。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因此,保险业务可以是非法经营罪的对象。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将客体分为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分别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的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其保护客体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于犯罪构成无实际意义。借鉴这一理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犯罪的行为客体为保险业务,保护客体为金融市场秩序。
三、扰乱外汇市场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外汇
外汇是国家的主要储备,是用于国际支付的主要手段。《决定》明确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扰乱著作权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出版物
《审理非法出版物的解析》第11条及第15条明确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侵害著作权以外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情节严重的,均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扰乱国家经济管理制度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认为,上述两类物品均不能准确界定非法经营罪的对象范围。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许可经营的物才能较好地涵盖非法经营罪对象范围,与限制买卖的物品相比较,其范围要宽;限制买卖的物品与民法意义上限制流通物相比较,限制买卖的物品范围又要广。
二、扰乱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我国刑法修正案已明确将“未经有关主管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及保险业务”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第3项。因此,证券、期货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的对象是没有疑问的。然而保险业务是否是此罪的对象,却不无疑问。行为能否成为犯罪对象,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其对象?对于这些问题,理论界虽已有通论,但长期以来也有不少聚讼。有论者认为,行为不能成为犯罪对象,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其对象。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因此,保险业务可以是非法经营罪的对象。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将客体分为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分别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的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其保护客体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于犯罪构成无实际意义。借鉴这一理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犯罪的行为客体为保险业务,保护客体为金融市场秩序。
三、扰乱外汇市场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外汇
外汇是国家的主要储备,是用于国际支付的主要手段。《决定》明确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扰乱著作权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出版物
《审理非法出版物的解析》第11条及第15条明确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侵害著作权以外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情节严重的,均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扰乱国家经济管理制度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体现了国家维护经济安全的基本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家的经济安全逐步处于十分重要地位,因此,前述证件禁止买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经营许可证及批准文件,体现了国家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这类证件主要包括:食盐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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