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沪地税地[2008]107号
发布日期:2008-12-29
执行日期:2008-12-2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情况占用耕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或减免税申报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单位纳税人
1.《上海市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用地性质的确认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用地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二)新建住房农村居民纳税人
1.《上海市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批准建房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原宅基地面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搬迁建房的提供)
5.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困难减免的文件原件(申请困难减免的提供)。
纳税人提供材料为原件和复印件的,税务征收机关核对后,退回原件。纳税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
三、对农用地转用批文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为了便于纳税人办理纳税或减免税申报,可由用地申请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单位,以该法人单位的名义代为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或减免税申报,并代为缴纳税款或接受退税。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做好耕地占用税减免税。
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减免税以及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减免税,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审定,市地方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制发《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核结果通知书》,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据以填发《减免税通知书》。
农村居民建房的减免税,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报的同时完成审核,并为其办理减免手续。
其他减免税申报,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减免税通知书》。
对于上述占用耕地30亩以上(含30亩)的减免税,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在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案应由征收机关正式行文,说明减免理由、减免金额等情况,并附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复印件。
五、符合减免税条件,纳税人已交纳的税款,由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退税。
六、2007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农用地转用文件,按原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上海市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
纳税通知书编号:
单位:平方米、元
纳税人名称
联系电话
纳税人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填写)
税务登记号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写)
身份证明号码
□□□□□□□□□□□□□□□□□(个人纳税人填写)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②□工业建设,③□商业建设,④□住宅建设,⑤□农村居民建房,⑥□其他
农用地转用批准文号
纳税通知书编号
成果号
占用土地的坐落
区(县)
乡(镇)村队组
占用土地情况
批准占用
实际占用
减免事项
批准面积
其中:基本农田面积
实际占用面积
其中:基本农田面积
减免面积
其中:基本农田面积
占用耕地
占用其他农用地
临时占用耕地、农用地
——
——
取土、污染毁损耕地、其他农用地
——
——
——
——
应纳税额的计算
适用税额
计征税额
减免税额
已缴税额
应纳税额
□46元
□33元
减免原因
①□部队军事设施用地,②□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用地,③□区县政府批准的困难减免,④□农村居民占地,⑤□铁路线路,⑥□公路线路,⑦□飞机场跑道、停机坪,⑧□港口,⑨□航道,⑩□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委托他人申报纳税的填写: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我申明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现委托(单位、人)
(地址:)
代办上述耕地占用税申报一切事宜。
纳税人签章:
纳税人签章:
□□□□年□□月□□日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收到日期
□□□□年□□月□□日
签章:
税务机关印章
审核日期
□□□□年□□月□□日
签章:
注:占用基本农田的,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增加5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452人看过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381人看过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的有关税收通知
164人看过
-
关于代征个人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管理及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
198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税收和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91人看过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房地产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83人看过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更多>
-
关于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22不同地方自2019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同时实施。根据《决定》,耕地占用税将实施新的适用税标准,其中占用耕地适用税分为50、45、35、25元/平方米,占用非耕地适用税按占用耕地适用税标准60%执行。新税额标准实施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的平均水平为原来的38、55元/平方米降至30元.92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我省耕地占用税平均水平不得低于30元/平方米)。
-
耕地占用税由哪一机关征收?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3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
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16临时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占用期内恢复耕地原状的耕地占用税全额退还。耕地占用税的缴纳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等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
-
什么是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9一、什么是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1、具有行为税的特点; 2、具有税收用途补偿性的特点; 3、实行一次性征收; 4、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以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分别规定单位税额; 5、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确定具有较大的灵活
-
关于工厂占用耕地补偿问题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7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现在的主要依据是《》中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并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因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土地质量也不同,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有统一的范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