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200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关员鉴定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关员为实行国家统一职业资格鉴定职业,其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证书和考培分离”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公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指导、协调,负责组织审核、认定本市承担公关员培训、鉴定试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试点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考评员培训与资格认定,制定全市“统一鉴定实施方案”;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统一组织相关培训、鉴定辅导资料的征订,负责对社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工作的教学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定。凡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设立公关员试点培训机构,相应承担社会招生、报名工作,并组织实施培训。
三、公关员试点社会培训、鉴定机构,在原承担国家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机构中,本着合理布局、方便考生、各类学校兼顾、层次合理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评估,认定。
取得公关员社会培训、鉴定资格的机构,在组织招生、培训办理鉴定手续时,应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本市以下规定:
(一)依据公关员职业标准严格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随意降低条件和扩大范围。
(二)按规定学时开展培训,使用国家统一教材及鉴定指导用书。
(三)按照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的“统一鉴定实施方案”帮助申请参加鉴定人员办理报名手续。
(四)根据《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培训机构须在批准的校址办学,不得异地进行培训,不得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代为招生。
(五)对公关员试点涉及到的报名、培训、鉴定收费,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关于实行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加强培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劳培发〔1999〕38号)规定的培训、鉴定收费标准,并实行统一管理。
四、为保证公关员鉴定质量,考评员、监考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调派使用和管理。同时加强对鉴定过程检查巡视,严格执行考场纪律。
五、准备从事和已经从事公关员职业的社会人员,可在公布的培训、鉴定机构报名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
本市各类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凡开设公关员专业,接受正规学制教育并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毕(结)业生,本着自愿原则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统一鉴定前,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办理参加统一鉴定手续,参加鉴定。
六、与公关员统一鉴定相关的招生、报名、培训、鉴定信息,由市劳动保障局定期向社会发布,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体宣传。社会培训机构可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信息发布后,按统一口径对社会进行宣传,凡通过新闻媒体对外播发广告和进行宣传的,其内容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再行刊发。
七、有关公关员培训、鉴定机构设置及全市统一培训、鉴定的具体事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通知。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8日劳社培就司发〔20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公关人才的需要,提高我国公关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国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专门从事组织机构公众信息传播、关系协调与形象管理事务的调查、咨询、策划和实施的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公关职业的人员。
二、资格与条件
公关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三个等级。参加各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公关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鉴定内容与方式
本职业鉴定内容依据《公关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根据公关员职业知识面广和心智技能突出的特点,本职业专业知识和心智技能考核全部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培训教材采用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认定的公关员职业培训教材。
四、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证书的权威性,根据公关员的职业特点,试点工作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进行。
有关培训安排、考试时间、考务管理及考评员培训等具体事宜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五、证书核发
参加本职业资格鉴定合格者,按照全国统一考核鉴定有关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标准,保证鉴定质量,做好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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