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3、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被认定不成立之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提起上诉,签订合同之后,出卖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如果存在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标的物的交付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如果没有补充协议,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交付期限。
一、出卖人应在什么时候交付房屋
1、根据约定的交付方式确定交付时间
若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提货物的,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时间;若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或邮递交付,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或邮局后,承运人或邮局签发单证之日期;若由出卖人送货,则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送达收货地点后,买受人签收标的物之时。
2、根据标的物的状况或性质确定交付时间
标的物为季节性产品,如农产品、水果等,则最迟应在季节的末尾交付。
3、根据标的物的用途确定交付时间
若标的物为应时性物资,为了供应节日市场之需,则应当于节日之前交付;若合同表明标的物供应于某一工程建设,则可依工程进度计划确定交付时间。
4、依以前的交易惯例或类似的交易习惯确定交付时间
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正常需求情况、以前各次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以及当地同类合同的交易习惯也可以作为确定交付期限的参照。总之,合同的目的、标的物的性质和用途以及交易惯例都有助于确定交付时间。
当事人就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约定不明确,又不能依照以上方式补救确定交付时间的,则债务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准备时间在出卖人方面应考虑包装和运送时间,在买受人方面应考虑为接收标的物而准备仓储的时间。
二、交付期间出卖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实际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期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8)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3、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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