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具体分析,分析如下:
一、性质不同
1、主刑,主刑亦称基本刑或本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2、附加刑: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二、种类不同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在于:
一、针对的行为不同。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而刑罚针对的则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性质相同的行为,由于恶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就会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
二、作出处罚所适用的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
而刑罚的适用依据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国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
虽然二者的作出都需要有法定依据,但是对依据要求的严格性是不同的。比如,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了本地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规定对某种行为处以行政处罚,但是却不可能规定对某种《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处以刑罚。
三、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主体要比刑罚的实施主体广泛得多;
刑罚只能由法院决定,然后交给执行机关。刑事处罚的执行机关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内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2)拘役,公安机关执行
3)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4)未成年犯,未成年管教所执行
5)罚金,原审法院执行(可与行政处罚的罚款折抵)
6)没收财产,原审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7)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8)缓刑考验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
9)假释考验期,公安机关监督
除了上述执行机关,其他机关没有刑罚的执行权。
四、处罚种类不同。
刑罚较行政处罚更为严苛。刑罚的种类中,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行政处罚虽然也有针对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种,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严厉程度上是无法与刑罚相比的。
(一)《刑法》关于刑罚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
除上述规定的刑罚种类外,其他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得创设刑罚的种类。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
在刑事领域,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是积极的追求行为结果,还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或者是应该预见到结果发生但是没有预见到,或者是已经预见到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这样的心理状态对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确定有着决定意义。
但是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于违法行为的确定并不是那么重要,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以认为构成了行政违法,就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在于针对的行为不同、作出处罚所适用的依据不同、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处罚种类不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
二、刑法中什么是附加刑
刑法中的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我国刑法中的刑种共九种。其中,主刑五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四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具有严格区别。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一般认为,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具有本质区别。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刑法实施犯罪行为。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我国境内有害于我国国家、社会与公民利益,有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性,就可以单处或者并处驱逐出境。
但是,应当慎重适用驱逐出境,适用时不仅要考察犯罪的性质、情节与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而且要考虑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国际形势。因此,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应当驱逐出境,而是可以驱逐出境。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三、主刑的附加刑有哪些?
主刑附加刑分别有以下几种: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在主刑的执行当中,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应是“徒刑”的执行,“徒刑”的执行可以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死刑的执行是所有主刑执行中最为严厉因此也应当最为慎重的一种执行方法。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当然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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