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合同终止效力的解释包括:
1、自然终止,即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3、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一、保险合同终止是什么
保险合同终止指成立后因法定或者约定原因消除合同确定的关系,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合同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消灭等法律或约定原因,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投保人可以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终止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定损报废如何赔偿
《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三、告知义务范围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两者的告知义务范围有:
1.投保人告知的范围,包括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具体合同各有不同,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等均是重要事实,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就是重要事实。所以重要事实的认定是投保人告知范围的关键。
2.保险人告知范围有两方面: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免责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2)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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