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成,男,1953年10月3日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永胜村农民,住该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苑*强,男,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庆,男,1943年10月1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广饶县城北环路3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驻东营市青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顺,**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臧*文,**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张*孝,男,1937年7月7日生,汉族,垦利县西宋乡牧场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孙*成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3)垦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苑*强、孙*庆,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顺、臧*文,原审原告张*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0日,被告**华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甲方与乙方东营市黄河口高粱纤维种植基地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合同约定:“一、租赁面积10000亩(丈量为准),租赁时间自2003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止。租赁价格(人民币):2003年:每亩20元、金额20万元。……二、交款方式:1、签订协议时交押金2万元。2、2003年的租赁费在2002年10月30日前交5万元;2003年元月20日前交8万元;2003年4月30日前交5万。……违约责任:乙方:十四、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已交租金不予退回,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合同的落款处,除加盖了甲、乙双方的公章外,还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赵-铭及原告孙*成的签名。合同签订后,双方即进行了履行。自2002年10月2日至2002年11月13日,孙*成分五次共交纳土地租赁费64500元。被告将土地交付孙*成,但双方对交付的土地亩数未实际丈量。2003年5月13日,被告以原告未按协议交纳土地租赁费为由,向原告送达了《告知书》,终止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2003年5月14日,原告收到了该《告知书》。2003年10月31日,二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被告的终止合同告知书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再交付土地7000亩;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孙*成承认被告当时不同意与个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只和公司或基地签合同,所以才临时起了一个东营市黄河口高粱纤维种植基地的名字来签订合同。
-
杭州漏电开关有限公司诉陈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87人看过
-
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403人看过
-
海南某公司与海南某农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评析
185人看过
-
杨XX与李XX、周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366人看过
-
冯希贝、鹤壁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31人看过
-
李**与荣成**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114人看过
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权与土地使用者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土地租赁有两种租赁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二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更多>
-
与政府土地开发合同纠纷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11双方是个人或企业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属于民事行为, 适用民事法。 有一方是代表国家的如土地局,市政动迁等, 则属于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规范。
-
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展开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2视土地性质:农村集体用地出租(承包)最高五十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最高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
-
-
没有签订租赁合同的土地纠纷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9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
-
租赁土地纠纷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