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后,有关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问题已经成为必须正视的法律问题。王桂英律师的《浅议交强险实施后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就交强险制度在过渡时期所存在的三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比较商业险与交强险的不同,明确指出仅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过渡时期无须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仍按照保险当事人在商业险中约定理赔保险事故而导致的第三者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确认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和交强险的行为不属于重复保险,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各自按照理赔程序进行。文章还就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与保险赔偿责任的确定问题进行研究。该文章所涉及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其形成的观点对司法实践存在指导价值。但本人认为,文章仅就实体层面的探讨是不够的,在发生纠纷后,如何在程序上进行救济和应对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厦门大学法学院何丽新教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定责任强制保险要如何施行,其与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如何看待,以及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如何确定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等法律问题均值得思考。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第17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5年1月,国务院才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因有关各方对《条例(草案)》中的规定颇有争议而难以达成一致,《条例》迟迟无法制定实施。今年3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3月21日向社会公布,《交强险条例》自7月1日起实施。6月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制定并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下称〈交强险费率〉)。从《交强险条例》第一章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于今年3月29日就《交强险条例》答记者问的文稿中第1、2点(就《交强险条例》制定的背景和立法目的、意义的解释)的内容可以确定《交强险条例》所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就是《道交法》中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计的争议随着《交强险条例》的出台似乎暂告一段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自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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