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近亲属”主要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是指除近亲属之外的其他关系亲近、可以间接或无形的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决定施加影响的人。立法机关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之所以规定该罪,主要是考虑到本罪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或有血缘、亲属关系,有的虽不存在亲属关系,但属情夫、情妇,或者彼此是同学、战友、部下、上级或者老朋友,交往甚密,有些关系甚至可密切到相互称兄道弟的程度,这些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自然也非同小可。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已离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
主观要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体现,它常常根植于人的内心,因此主观性比较强。而主观要件又是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因此,对于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故意不明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我们可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有效地无罪辩护。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以下三种方式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财物或收受财物。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受贿。
2、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受贿。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受贿。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以上明文规定的客观受贿行为,那么无行为即无犯罪,可以据此进行有效地无罪辩护。
在当代的中国,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拥有一定的职权,但是这种权力只能够用于工作,不能够以公权力谋取私人的利益,或者将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比如说有权利用影响力受贿,将构成相关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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