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软件产业
第三章集成电路制造业
第四章集成电路设计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上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5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若干政策》、国家及本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外,同时执行本政策规定。
第三条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软件产业
第四条由市政府安排5亿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软件项目、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为相关国家项目提供匹配资金。
在上述资金中,专门设立风险种子资金,与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软件产业。
第五条市经委、市科委、市信息办等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每年从其掌握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5%的资金,用于支持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的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其他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由市重组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工作。
第七条凡在沪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0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本市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本市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八条浦东软件园、上海软件园、国家信息安全(东部)基地和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内的软件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0%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政府在专项资金中支持相关园区、基地,用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对软件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制。
第十条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软件系统价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软件安全产品经国家信息安全认定机构认定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并配合司法机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各级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正版软件。当年不购买正版软件的,予以调减相应预算。
第十二条本市建立软件产品出口的互联网专用通道,通过专用通道出口的软件产品,经海关确认后,可按有形贸易方式进行收付汇核销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企业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再开发后出口的,经海关核准,对该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采取适当保税措施或按加工贸易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按有关规定享有软件进出口经营权。
市外经贸委、市经委等部门和上海实业(集团)公司所属各海外公司要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并在设立和办理手续等方面对这些企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五条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企业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第十七条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需要经常派员往返香港的软件企业,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的手续;无行政主管部门的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经市信息办确认,可以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八条高等院校要加强计算机、软件等专业建设,允许在校学生转向软件专业,允许在校学生到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对成绩突出者,可给予学分。
高等院校在与软件专业相关的课程教学中,实行“双语”教学。
第十九条鼓励境内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著名软件企业合作办学或建立软件职业培训机构,培养软件人员。
软件人员的培训,纳入本市智力引进计划。在智力引进项目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软件人员参加培训。
第三章集成电路制造业
第二十条新建的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项目,经认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由地方财税比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将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对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提供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二条对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收该项目所需的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第二十三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场等单位建立全天候预约制度,为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货物设立特快专门报关窗口,提供10小时内取、发货便利。
第二十四条由市重组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工作。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支持上市的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增发等方式,扩大规模。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规定中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亦适用于集成电路企业。
第四章集成电路设计业
第二十六条由市科委制定专项资助计划,安排经费建立IP库(集成电路设计构件库),并构建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平台,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设计服务和性能、质量的评测认证。
鼓励电子整机产品生产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
第二十七条境外企业向国内企业转让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等使用权或所有权,其中技术先进的,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确实需要到境外生产芯片、掩模或进行封装、测试等工序的,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市信息办认定后,产品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加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中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如加工过程中需要国内完成某些中间步骤后,再到境外继续加工的,采取适当保税措施。
第二十九条本政策规定第二章对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亦适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业。
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74人看过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软件产业的若干规定
440人看过
-
7大利好政策促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52人看过
-
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53人看过
-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
439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三来一补”的若干规定
237人看过
投资贷款是以金融机构为中介的投资性放款,投资信用的主要形式之一。投资贷款在管理上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其他投资贷款三类。 投资贷款的特点一是长期性,具有形体庞大,生产周期长等明显特征,因此投资贷款的期限,要长于各种周转性贷款;;二... 更多>
-
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
-
-
鼓励生育政策福建在线咨询 2024-03-02鼓励生育政策的具体措施如下:1、鼓励生育,就要让减轻家庭负担的措施落到实处;2、要进一步完善与生育政策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3、积极发展托育服务,落实育龄夫妻依法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和计划生育的免费服务;4、落实个税减免扣除,完善家庭发展的政策体系,支持女性职业发展。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如何认定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09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由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①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请到地方税务部门联系索取);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③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委托认定机构进行认定。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将有关材料送交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或经授权的地方半导体行业协会)备案。
-
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成为集体企业的主体时最新的政策是什么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5印发《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体改生[1997]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委(办),计划单列市及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体改委:为了总结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点经验,引导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近些年来,在城市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