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该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审价;如没有约定,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则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审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规定表明,经过招标投标,如果双方当事人违背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以备案的按招标、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作为审价的依据。
二、工程宽项支付给谁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按工程的形象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款的支付也作出了相应的约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二是单价的计算方法。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应由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发包人代表接到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经确认的计量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的依据。发包人代表收到已完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确认,可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进度款单价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事先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决定。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可以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方法。在选用时,既可采取可调价格的方式,即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也可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即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造价中已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固定价格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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