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的客体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1:21:23 234 人看过

一、名誉权的客体是什么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这种名誉利益,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自身属性包括公民的品德、才能和其他素质,包括法人的经营能力,覆约能力、经济效益状况。这是名誉权区别于其他任何具体人格权的最基本特征,依此与其他任何权利相区别。

二、名誉权的内容有什么

(一)名誉保有权,及公民、法人对于自己的名誉享有的保有的权利,及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

(二)名誉维护权,当公民、法人的名誉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时,有权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护。

(三)名誉利益支配权,及公民、法人可以在法律的限度内自主、自由地使用自己的名誉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名誉侵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无证据而恶意诉讼或诬告陷害等情形。

名誉权纠纷,原告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或侵权行为结果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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