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09:00:21 356 人看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宝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事先与其经营的上海市宝山区某足浴店内卖淫女约定嫖资三七分成。2010年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卖淫女吴某某、刘某、何某某分别与嫖客张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在店内按摩房进行卖淫嫖*活动,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刘某、何某某、张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7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董xx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郑xx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0: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刘某诉罗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仪陇县**大酒店是仪陇县县城搬迁前最高档的酒店,罗某是该酒店电视、电话、计算机网络、消防报警线路等设施、设备供应商和安装人。由于**大酒店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于2003年12月12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酒店方从2004年1月起每月支付罗某工程款1万元,如违约罗可停止酒店电视、电话、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后**大酒店违约,2004年8月21日,罗将服务总台的电脑管理系统关闭,致使电视、电话、房卡无法正常使用。2004年2月14日,刘某承包了**大酒店的餐饮部、康乐服务中心(茶房部、桑拿部、游泳池),并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一年,首付20万元,以后每月初付承包费现金4.2万元。截止2004年8月15日累计支付承包费用59.7万元(但相当部份是通过消费抵帐方式)。此前,**大酒店与某甲、某乙货款纠纷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仪陇县人民法院裁定**大酒店以客房部经营权清偿债务,某甲、
    2023-03-20
    263人看过
  • 刘某诉某服装公司特许合同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诉称:2008年4月,我在网上看到被告公司运动休闲服装专卖经营加盟的广告,遂与被告反复联系加盟事宜。4月2日,应被告要求,我自带30000元现金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服装专卖经营合同书》。后被告拒绝了我到展厅挑选时尚服装促销的要求,说第一次进货只能由其配送。后因五一期间促销活动中,服装款式及价格都没有竞争力,销售业绩不佳,未能将被告服装由原告在新洲区中商平价商场进行专卖,我为此也做过很大努力,但都无效。无奈之下我告知被告解除该合同,但是被告公司以需要报国家商务部批准为由一拖再拖。我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服装专卖经营合同书》是格式合同,显失公平,原因在于:1、签订合同书的被告与原告主体显失公平。被告于2006年9月成立,现处于开拓销售市场阶段,在没有被市场所认同和时间验证
    2023-04-23
    449人看过
  • 李某某诉被告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分19次将建筑用红砖送到某工地,而由被告付款。在此期间,被告以支票形式支付给原告1万元。2004年3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足额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共计10次买卖的款项15960元。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关于1万元的履行内容。被告认为已经支付的1万元就是涉诉买卖(即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期间)的砖款,而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的是以前买卖的款项(即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6日期间)。二是红砖的单价。原告主张应当以送货单为准,即单价为0.19元/块,被告则认为单价应为0.178元/块,并提供了原告对价格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予以证实,但原告予以否认。二、调解过程鉴于本案涉诉金额不大,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和冲
    2023-04-23
    448人看过
  • 也谈刘某的教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004年8月17日正义网刊登了一篇文章《刘某的教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文中谈到犯罪嫌疑人刘某发现一居民房内放有一个皮包,便见财起意,诱骗9岁儿童A翻窗盗包,窃取包中现金6200元,作者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罪,构成了盗窃罪。理由是盗窃者A本人的盗窃行为是犯罪行为,但因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刘的行为也构成了盗窃罪。笔者认为本文作者混淆了教唆犯与间接实行犯的概念,导致在认定刘某构成犯罪的结果上虽然是一致的,但其认定过程违反了基本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必要予以澄清。刘某系间接实行犯(或称间接正犯),不是教唆犯,不应当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刘某利用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A实施犯罪的行为,属于单独犯罪中的间接实行犯,刘某与儿童A不是共同犯罪,刘也不是教唆犯,因此,刘某不能适用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只能根据间接实行犯的理论认定其构
    2023-04-22
    69人看过
  • 刘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1998年8月初,刘某以其承包的扬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物资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副本,到一刻字社私刻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鉴章各1枚,后刘某用私刻的2枚印章伪造了1份签订日期为1998年7月2日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以此向中国银行扬州分行申请住房贷款。同年8月12日,刘某与中行签订1份10年期个人住房借款人民币12万元的合同,又用私刻的公章及假冒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中行签订1份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8月20日,中行将12万元贷款打入刘某的物资经营部帐户。此后5天内,刘某以转帐或提现的方式付出119300元,此款未用于购房。按照约定的月均还款法,截止2000年10月17日,刘某共还贷款本息23527.44元,其中本金14230.47元,利息9296.97元(实际应还本息34254.44元),此后,刘某再未还款。2001年12月15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
    2023-04-25
    213人看过
  • 刘某兴请求国家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刘某兴,男,汉,51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成县恰瓦克镇八村砖厂厂长。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叶城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阿不拉买买提某沙,院长。1993年2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十二团的工人镐永修因与叶城县恰瓦克镇八村砖厂厂长即赔偿请求人刘某兴发生经济纠纷,诉讼到叶城县人民法院。该法院经审理对本案于同年4月29日作出(1993)叶法经字第15号判决,确定刘某兴给镐永修偿付欠款5108.92元,镐永修不服判决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此之前,镐永修为承包经营恰瓦克镇八村砖厂,雇用李某玉等人劳动,欠李某玉等人报酬金未清偿,李某玉遂作为代表人向叶城县法院起诉,要求镐永修付劳动报酬金。叶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确定由镐永修给李某玉等人偿付所欠其的全部劳动报酬金。该判决生效后,由于镐永修为逃债出走,无法执
    2023-04-24
    46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李某某犯罪怎样处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31
      《》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以某某罪犯号码强奸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罪犯是个人犯罪行为r与身份证号码无关系,这个是证明个人信息的r强奸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刑法r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r(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r(三)在公共场
    • 正当防卫可以见刘某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9
      刘某行为是正当防卫,但过当。 若人已经被刑事逮捕,家人与朋友们是不能见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你们要及时请律师去会见他,与他面谈,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若要办理会见,要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以及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某某倒卖个人信息是什么罪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19
      倒卖个人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关延伸】 问:倒卖个人信息怎么判刑? 答:倒卖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