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关系的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8:34:11 441 人看过

1、用工时间短,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同一劳动者可以与不同用人单位同事建立多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一般劳动合同中,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合同形式灵活,可以订立书面也可以订立口头的劳动合同。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属于法定的强行性法规,具有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的作用。

适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行业现状

非全日制用工在餐饮、零售等领域较为普遍。由于餐饮、零售业的大多数岗位对员工能力要求不是很高,岗位之间的技能要求差别不大,企业招用新员工的门槛也不高。同时,员工的薪酬待遇不高,员工流动性较大。因此,企业比较适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据调查,外商在我国开办的麦当劳、肯德基等快餐连锁店,招用的大部分员工都是非全日制员工。还有像超市、大卖场、饭店、宾馆、旅行社等部分行业受季节性、时间性的影响,业务开展有很大的不平衡性。其中的许多岗位,在营业高峰或服务高峰时,需要大量的人员,但是在非营业高峰时,少部分人员即可满足需要。此外,部分企业中的财会、水电维修等间歇性、突发性使用的专业人员,也比较适合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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