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法律属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21:40:43 332 人看过

一、要约的法律属性

(一)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订约人要想使对方与自己达成一致,就需向对方作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而且要使其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种拘束力。正是由于法律规定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到要约的内容拘束,才使承诺成为可能。故只有经过要约这一阶段,双方意思表示才能一致,合同也就才能得以成立。

(二)要约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所谓法律上的拘束力即意味着: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只要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要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要约人不得变更或撤销要约的内容。故可见,要约并非是一种不能产生行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反过来看,也正是由于要约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所以其与要约邀请不同。

(三)要约虽然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一方面,由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要约只有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使合同得以成立,亦即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而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就是使合同的实豌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所以,要约是合同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本身。

(四)要约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而法律行为在本质上都是合法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要约什么时候生效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二)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参见《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三、要约阶段如何防范风险

由于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就宣告成立,只要该合同不Υ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会在双方间产生约束力。因此,企业在给他人发要约时,一定要注意以上的问题,一旦对要约的内容考虑不清楚,或为与他人签订合同把自己接受不了或无法接受的内容写入要约,这样一旦对方给予了承诺可能就会给企业造成风险,要约撤回时一定要确认对方承诺尚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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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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