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点需要提出的是,行政处罚的适用活动,从广义上讲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将行政法律规范中关于行政处罚的抽象规定具体运用于行政违法者的全过程。它应包括四个阶段:第一是行政处罚适用的预备阶段,即确认行为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依法给以行政处罚;第二是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段,即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量对该违法行为给以何种形式以及何种程度的处罚;第三是行政处罚的决定阶段;第四是行政处罚的执行阶段。这里所讲成行政处罚的适用是狭义的适用,主要是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入手,重点对行政处罚如何确定行为人违法以及对违法者裁量何种行政处罚作些介绍,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问题,不包括在狭义的适用中。我们在生活中,尤其是在经营一些个体的人员,一定要注意跟行政执法进行一个沟通,尤其是做一些店庆或者是大型的活动,否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活动无法开展而且可能会得到相应的处罚。行政处罚司法解释什么是行政处罚的适用?这个主要是依据的法律和执行的问题,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行政处罚的执行及期限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我们可以清楚了解执法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书有具体的执行时间,当事人在受到处罚决定之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罚款交到制定部门。如果超过期限或者拒绝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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