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食品安全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的,其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贸易公平开展,协调所有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目前CAC拥有165个成员国,中国是成员国之一。
例行监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是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措施之一,2001年从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四个试点城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和生猪“瘦肉精”污染定点监测工作开始实施,进而逐步扩展到全国37个城市全年5次的蔬菜农残、16个城市畜产品污染和5个城市水产品中药物污染定点监测。随后又开展了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的兽药及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药及农药残留监控计划、饲料及饲养违禁药物监控计划、农产品产地环境普查计划、农业投入品监测计划、农产品品质普查计划以及农资打假监控计划。
37个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城市: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重庆、哈尔滨、长春、沈阳、呼和浩特、乌鲁木齐、银川、西宁、兰州、西安、拉萨、成都、贵阳、昆明、太原、石家庄、济南、郑州、合肥、南京、武汉、长沙、南昌、杭州、福州、南宁、海口、广州、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寿光。
对蔬菜实施监测的13种农药: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氧化乐果、毒死蜱、乙酰甲胺磷、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甲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和百茵清。
16个畜产品例行监测城市: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郑州、石家庄、广州、福州、长沙、武汉、合肥、杭州、沈阳、南京、青岛、大连。
对畜产品实施监测的兽药:瘦肉精、璜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二甲嘧啶(SM2(2为下标))、磺胺甲恶唑(SMZ)、磺胺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恶啉(SQ)。
瘦肉精:又称**克伦特罗,是一种可作兴奋剂的药物。猪食用后在代谢过程中能够促进蛋白质合成,加速脂肪的转化和分解,提高猪肉的瘦肉率。“瘦肉精”主要分布于动物肝脏,肌肉中含量较肝脏低很多。人在食用含有大量“瘦肉精”的猪肉后,会出现心跳过快、心慌、手颤、头晕、头痛等神经中枢中毒失控的现象,尤其对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甲亢等患者危险性更大。健康人摄入量超过20毫克就会出现中毒症状。
三项专项整治:农产品污染专项整治,是“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的重要措施,开始于2002年,重点整治的对象是种植业产品农药及农药残留、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禁药物滥用和水产品的药物残留。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法规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颁布机构]:农业部
[颁布文号]:农市发[2007]36号
[颁布时间]:2007-11-28
[执行时间]:2007-11-28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我部将于12月5日至15日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现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农业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产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办[2007]3号)的要求,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验收工作,规范验收工作程序,确保集中整治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任务
检查全国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地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情况。了解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不力和未达到工作目标的地区,限期进行整改。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水平。
二、验收内容
(一)4个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监测范围。主要检查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100%纳入农业部门监管范围,检查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是否开展自检并有自检记录,经营业户是否有进销货凭证。
2.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主要检查生产管理制度或技术规程、生产(养殖)记录是否健全,是否使用违禁药品。
3.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主要检查各级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合格率是否提高。
4.杜绝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主要检查农资经销门店是否经营5种禁用高毒农药,收缴的高毒农药在12月15日前是否100%销毁。
(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主要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督查督办情况、舆论宣传情况等。
(三)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的情况,包括建立有关制度,健全有关行政执法体系。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情况
主要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机构建立和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和任务部署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责任落实情况。
三、验收方法
(一)验收组组成人员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的基础上,全国农产品整治组统一组织验收工作。验收组由农产品整治组各组成单位的有关领导带队,抽调相关人员组成10-15个检查验收组,每组成员3-5人,负责验收2-3个省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验收时间
验收工作定于12月5日开始,12月15日结束。
(三)验收形式
验收工作将按照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听取汇报。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2.查阅文字材料。验收组根据附表1所列的验收内容和验收要点,查阅反映整治工作进展的记录、实施方案、工作简报、工作总结以及有关工作制度、相关执法记录、新闻宣传报道等文字或声像材料。
3.现场考核。各省分别提供4个农产品批发市场,4个种植业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场或农业标准化示范区,4个畜禽或水产品养殖基地、规模养殖场或农业标准化示范场,8个农资经营门店作为备查点,备查点所涉及的县(市)应不少于6个。验收组将按以下办法随机抽取考核点,进行现场考核:
——农产品批发市场2个。重点检查农业部门是否开展监测,批发市场是否开展自检,经营业户是否有进销货凭证。
——种植生产基地2个,畜(禽)或水产品养殖场2个。种植生产基地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农业生产管理制度或技术规程,是否有农业生产记录,是否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是否使用5种违禁高毒农药。畜(禽)或水产品养殖场重点检查是否建立管理制度或养殖技术规程,是否建立养殖档案,是否使用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或化学物质。
——农资经营门店4个。重点检查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有进销货台帐,是否经营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
——抽取的考核点所涉及的县(市)应不少于3个。
4.召开座谈会或随机调查。对经营单位、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和基层执法人员、消费者代表进行座谈、随访或调查。
(四)验收评价
验收组按照检查的实际情况对专项整治的总体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1.总体评价。按照附表1的要求对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进行检查,每项验收内容按照实际检查情况进行考评:由验收组集体讨论,对附表1逐项评价,确定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填写事实记录。
2.现场考核。按照附表2的要求对6个检查项目进行现场考核,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现场检查评价表。
(五)意见反馈
验收组向受检省农产品整治组反馈验收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结论
验收组向全国农产品整治组提交验收报告。农产品整治组根据验收报告,作出验收结论。
四、验收结果处理
全国农产品整治组将通报表扬考核成绩优秀的省份;对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省份,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五、其他
全国农产品整治组负责本验收方案的说明和解释。
附表1: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验收表
检查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时间:——
附表2: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现场检查评价表
填表说明:
1、此表用于各组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在表头处填写组别、省(区、市)名称、检查时间。
2、表中六个检查项目所列3个现场,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并非要求检查所有现场或执法部门。检查时应填写相应的被检查单位名称,并在相应的是、否栏下打√。
3、5种禁用高毒农药是指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4、种植、畜禽、水产品养殖基地,指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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