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正呈明显增长趋势,且关注重点正从常规的税收类、拨款类项目延伸转移到其他补贴项目,而且使用的调查方法和认定补贴的切入点也在朝着对中国企业不利的方向发展。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贸易法专家蒲凌尘律师近日告诉记者,与反倾销案件相比,反补贴案件涉及的面非常广,涉案的企业以及相关的政府机构包括省市县级政府机构都会涉及到反补贴调查,因此,我国急需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灵活应对机制。
根据中伦律师事务所的统计,近年来中国遭遇的反补贴调查发现,优惠性贷款项目无论从项目数量,还是从整个案件项目中的占比都呈现递增趋势,而贷款类项目补贴幅度居高不下。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欧委会将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认定为是公共机构。
银行被认为是公共机构
统计显示,自2010年起,欧盟对华发起八起反补贴调查。2013年期间,欧盟对华启动了三起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为光伏玻璃、长丝玻璃纤维和聚酯短纤,另有3起案件已经作出了终裁,分别是铜版纸、彩涂板和光伏组件案,还有两起终止调查的案件,分别为数据卡和自行车。在这八起案件中,中伦代表中国政府、企业参与的案件共有六起。
蒲凌尘表示,欧盟对中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中申请人所指控的补贴项目,历次都会涉及到拨款项目、优惠税收项目、优惠性贷款项目、间接税和进口关税项目、政府低价提供货物或服务等。优惠性贷款虽是其中一种,但在补贴调查中项目占比和补贴幅度的贡献率都很大,应引起各级政府机构的高度重视。他说。
蒲凌尘分析认为,贷款类项目的补贴幅度之所以居高不下,总体上来说,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欧委会错误地认定中国的银行属于公共机构;使用外部基准率来计算补贴幅度。在已经作出终裁的三起案件中,欧委会仅在政府持股比例、国有银行占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央行设定的特定且浮动的利率限制,银行受到法律限制的基础上,认定中国国内的银行属于公共机构。
蒲凌尘表示,单纯的政府所有并不能证明某一个实体被授予政府权力并行使政府职能。即使存在政府对银行有效的控制,对某一个实体的政府控制本身并不足以认定该实体属于公共机构。从WTO上诉机构的解释来看,政府所有或政府控制这两个因素并不必然导致公共机构的认定。一个实体是否属于公共机构,取决于每个案件中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他说。
除了国有银行,私营银行也无法幸免。因为欧委会也认定私营银行受到政府的委托或指示来行使欧盟反补贴基本条例所定义的政府职能。
蒲凌尘告诉记者,由于中国的金融市场一直不被承认为正常的市场,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在优惠性贷款项目下都应提高警惕,除了加强一贯的银行主体性质抗辩外,还应在贷款实际操作环节,诸如信贷风险的评估机制、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发放的依据和考量因素等方面增强抗辩。同时,由于该项目的计算采用外部基准率,所以可以通过主张或争取到比较有利的外部基准率来降低项目的补贴幅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认定取得突破
在2013年中国遭遇的反补贴案件中,除了欧盟的做法值得警惕之外,加拿大对单元幕墙案作出的双反裁决则对中国企业而言是个好消息。
在该案中,加拿大边境服务署首次因不具专向性的原因,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认定为不可诉补贴项目。在业内看来,这是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补贴调查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胜利。
据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近年来国外对华反补贴调查中经常涉及的一个补贴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在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外对华反补贴的调查裁决中,如果企业在该项目下获益,则通常被认定为具有专向性的可诉性补贴项目。理由为政府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提供了财政资助,而企业因为税赋的减少有了获益,而且该项目只向特定的企业提供,比如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这些企业还需要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工艺而发生了研发费用,所以具有专向性。
但是,在加拿大对华单元幕墙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中伦代理某公司参与应诉,经过数次的解释、主张和抗辩,以及调查全程的积极配合,加拿大调查机关在终裁阶段终于接受了律师的主张,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适格企业,不具备专向性,因此决定将该项目排除。
加拿大单元幕墙案之前,该项目无一例外地被认定为可诉性补贴,在单元幕墙一案中,初裁阶段该项目也被认定为可诉性补贴。蒲凌尘说,虽然如此,律师和企业并没有放弃,仍然坚持一贯的主张,在实地核查阶段,经过反复证明、论述,并向调查官出示法律规定以及企业提供的完整资料,调查机关在终裁阶段认定为不可诉补贴。
这是自2004年加拿大对华发起第一个反补贴案件之后,首个不是由于法律失效、项目终止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项目被排除,而是在有关法律仍然有效时,因为抗辩和争取而导致调查机关认定项目不具备专向性而被排除的项目。
蒲凌尘说,无论对案件本身,还是对以后所有反补贴案件的调查机关和应诉企业而言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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