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及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3 23:29:59 325 人看过

一、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及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

(三)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

(四)盗窃案中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

(五)抢夺案中抢夺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

(六)抢劫案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抢劫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

(七)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八)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九)伪造、倒卖票证案中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

(十)投机倒把案中倒卖国家统配木材,非法经营木材或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案件。

(十一)违法狩猎案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处罚是什么

林业犯罪是破坏生态系统的典型犯罪,包括盗伐、滥发林木犯罪行为、破坏集体生产行为、放火、失火毁林行为等。

就具体的立案标准而言如下:

第一,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一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树五十株至二百五十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零点五立方米至二点五立方米,幼树二十五株至一百二十五侏。

第二,滥伐林木罪。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五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幼树二百五十株至一千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二点五立方米至十立方米,幼树一百二十五株至五百株。

第三,破坏集体生产罪。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第四,凡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应当立案。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百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金额是什么

不同类型案件的刑事案件立案金额标准不同。如果没达到一定金额,就不能按照刑事案件来处理。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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