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4 19:22:03 489 人看过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有原则。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

1、贯彻公平原则。被告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支配者的地位,其实施行政行为一般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而原告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在被支配者的地位,相对而言是弱者。在举证责任分配的制度设计上,要求被告在举证责任负担上比原告承担的责任更大,有利于侧重保护原告一方的利益,也能真正体现新法第8条规定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从而保证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

2、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差异性。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如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代表国家实施行政行为,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以及国家财政的支持,在收集掌握证据方面有优势。而原告由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其取证手段有限,取证较为困难。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既符合行政执法的一般规律,也有利于平衡原、被告双方在举证能力上的差异。

3、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在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也就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充分收集证据、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减少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行为。

(二)证据失权

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没有相应证据。首先,被告应当主动提供证据,并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举证期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如果要逾期提供证据,必须要有正当理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理由。其次,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证属实的,则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将承担不利后果。此外,第34条第2款还规定了被告证据失权的除外情形,即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加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特征。在行政诉讼中,虽然第三人举证应只围绕自己的利益主张,但在有些情况下,第三人的利益主张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密切相关。

二、新问题来了,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针对同居男女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是同居男女共同债务的,应负有举证责任。如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足的,认定为同居一方个人债务

本案因债权人王某无法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李某张某共同的生产、生活,被认定为已出走的李某的个人债务。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三、什么是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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