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一)为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统一登记后,可以减少因“证出多门”产生的产权不清、重复登记、错漏登记等情况的发生,更好地理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
(二)方便企业和群众,减轻当事人负担。分散登记时,土地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承包地到农业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栽种的树木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统一登记之后,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可以大大减轻群众负担。
(三)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分散登记时各部门都配备一套专门人员、机构、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国家不仅为此多支付很多人力物力成本,而且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争权夺利或者推诿扯皮,降低行政办事效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二、哪些不动产权利能够申请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规定了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登记部门办理,过渡期结束后,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
三、不动产登记类型有哪些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
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不动产登记申请能否撤回
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如果是共同申请的,则需共同申请撤回;
已记载至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不能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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