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合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适当履行出于恶意,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旁人在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予以补正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有什么其他注意事项
第一,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必须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梁慧星教授在民法典专题讲座中认为,该合法利益,可以是财产利益,也可以是身份利益。比如上述二手房买卖案例中,买受人代为履行的目的是为了涤除抵押完成房屋过户;在总分包案例中,总包代为履行的目的是为了农民工能继续施工,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但若该第三人与履行债务并不具有任何关联,无任何利益瓜葛,则不能直接代为履行,债权人也可拒绝接受,否则可能会侵害到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在满足上述前提条件的情况下,第三人有权直接代为履行,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债权人也不得拒绝。
第三,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则不能适用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因为本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权人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了第三人,发生了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而民法典第545条已规定了债权转让的除外情形,故为保持前后统一,本条第一款后半句规定了与民法典545条相同的除外情形。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归于消灭,第三人(受让人)可基于新的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必须得实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仅有第三人的单方承诺,并不直接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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