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有:
1、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一、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会构成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二、国家工作人员把私车公养是否构成贪污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私车公养,如果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会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私车公养,本质是将国家财政用于个人,是变相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类,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视情节而定,构成侵占罪或者贪污罪。对此,有明确的量刑标准。所以说,尽管公共财物不属于个人所有,但是也不能非法占用。
国家工作人员应该遵守纪律,防止作出违法违纪的行为。
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三、侵占村集体财产属于贪污吗?
侵占村集体资产是不是贪污,依据侵占人的身份而定,如果是村干部侵占的,是职务侵占的行为,如果是村支侵占的,可以认定为贪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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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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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可以判缓刑吗贪污罪的特殊形式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3-11-19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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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贪污罪,有哪些特殊情形可以认定贪污罪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08应认定为贪污罪的特殊情形如下:1。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2、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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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17应认定为贪污罪的特殊情形如下:1。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2、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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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败形式不明的特点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4贪污腐败无论归因如何,其现象的发生都有迹可循。首先,国家的很多法律法规、制度、机制还不够健全与完善,对官员的约束力不强,这无形中为“贪官”的存在提供了温床。其次,对于贪污腐败的惩治和打击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疯狂鲸食千万的巨贪,却只判了有期徒刑,这如何能够震慑犯罪至于贪污几十万上百万的犯罪分子,对其量刑就可想而知了。再次,特权的拥有和私欲的膨胀。有些人动用扶贫款和福利资金为自己买车或建筑豪宅,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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