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钓鱼执法的违法性分析
第一,是程序违法性方面。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在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没款提成——各地财政部一般会按照罚没款的40%-50%比列将罚没款发还给财政部门等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近年来执法部门“钓鱼”让普通公民成为“违法者”而进行处罚的案件层出不穷,上海甚至发生过司机杀死“钩子”的事。首先在程序方面,钓鱼执法已经违法了。
第二,证据搜集的违法性方面。钓鱼执法案件中,执法人员无法提供真实的证据,“协查员”直接作为证人,但基于执法人员与“协查员”的合作关系,“协查员”的言辞不能作为证言,而且一般车主没有要求“乘客”给车费,仅凭“乘客”的一面之词并不能证明车主非法营运。同时,在车主要求与“乘客”交谈时,执法人员拒绝让车主与“乘客”对质,当执法人员将车主拦下罚款时“乘客”便离开了。非法营运与钓鱼执法,虽然各执一词,但是,需要向社会及公众公开证据链条的,理所应当是执法部门。因为在“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条件下,公民没有任何义务自证清白,而对任何违法行为、违法嫌疑人的惩罚,都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一切案件的查处都要重证据,执法机关办案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在证据搜查方面,钓鱼执法的做法是违法的。
第三,根据我国行政法的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法律的设定与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等。然而,我们回顾各个钓鱼执法的案件,在钓鱼执法过程中,“钓钩”与执法人员(或机关)达成协议,由“钓钩”以各种车主在道德上无法拒绝的理由——亲人生病、怀孕急产、家里有急事等搭乘车辆,把车主诱至执法人员的埋伏点,“钓钩”强行拔下车钥匙,并留下“车费”(很多车主都没有提出要求他们付车费的要求)。然后执法人员就将车主扣下,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再付给“钓钩”一定数额的报酬。高额利益的诱惑致使很多无业或者低工资的人以从事该项工作为职,导致更多的无辜车主受到高额处罚。许多车主基于道德上的考虑让这些“钓钩”打车,结果却换来自己被执法人员强行搜走相关证件,还要接受的万元罚款的处罚,这就是现代版的“农夫与蛇”的故事。这样的事件让越来越多的人不敢搭乘求助的人,而真正求助的人也可能会因为没有的到及时的救助而损失惨重或者丧失生命。钓鱼执法在很大的程度上撕裂了人们之间淳朴的情感,败坏道德。这与立法目的也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根据立法目的来说,钓鱼执法也是不合法的。
二、交警钓鱼执法怎么投诉
交警钓鱼执法可以向当地交警所属的公安局警务督察队投诉或者当地交警总队投诉,另外,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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