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违约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00:07 168 人看过

股东违反出资的损害对象是什么?一般来说,违反出资义务的对象是:(1)出资的股东。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的主要义务是出资义务,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出资人或发起人不能是一人,而是多人。因此,就投资者或保荐人而言,不履行出资义务一方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当然,国有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这种违约形式。我国《公司法》对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规定,违约出资责任仅适用于公司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未设立、解散、撤销的情形,不适用于公司设立和存续的情形。无论公司成立与否,都应当存在出资违约责任。(2)公司。股东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是对法定资本制度的直接影响和阻碍。违反出资义务会损害公司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无论是拒绝出资、不出资或者出资不当,都构成对公司财产的实际占有和损害。情节严重的,将导致公司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没有公司,违反出资义务的人应当向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形只适用于投资者的出资总额未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情形。但公司的出资总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但未达到注册资本额的,公司作为出资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有权要求在公司设立公司,因个人股东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不实造成的差额,由全体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行使代表权时,股东可以行使代表诉讼权,以保护公司利益,防止大股东对公司的不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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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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