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市初审公证机构分立核准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二、南宁市初审公证机构分立核准受理条件
申请分立的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三、南宁市初审公证机构分立核准办理地点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2楼1、2号窗口公证法援咨询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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