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土地的共有人有哪些权力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体系中所构建的相关权益框架内,承包人享有诸多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大方面:
(1)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占有使用权,有权从集体组织依法获得符合相关标准的,具有一定数量、质量及地理位置优势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
此类权益保障了承包人能够顺利进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2)承包人有权自主利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开展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自身的经济价值;
(3)承包人有权获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所产生的收益,同时,在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支付收益之后,剩余部分的收益所有权也归属承包人所有。
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依法继承;
(4)承包人在承包土地之后,仍然有权按照集体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业林业设施,例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以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
(5)若承包地遭遇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经营权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农村土地承包最多可以签多少年
在整体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中所述,所谓的“罪行轻者”以及“罪行重大”,它们严格意义上是对犯罪行为所导致结果的深度与广度的不同描述,这两种概念在刑法领域中具有各自独特且重要的地位及价值。
在对某一具体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分析、探究其动机、评估其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方面,我们必须全面地考虑到诸多复杂的因素,以便准确地判定该行为究竟应被归类为“情节轻微”还是“情节严重”。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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